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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个35岁的男子婚内有了外心,回去跟妻子闹离婚。离婚后男子跟外面的女人

河南郑州,一个35岁的男子婚内有了外心,回去跟妻子闹离婚。离婚后男子跟外面的女人住在一起,没想到女子又找了个新欢,想要抛弃男子。男子气得很,跟女子大打出手,还拿了工具划破了女子的包包。之后,他又把工具随手丢在沙发上,赤手空拳跟女子打架,女子看到沙发上的工具,趁机拿起来对着男子进行伤害。非常意外的是,男子被伤到要害,直接就昏倒在地。 女子一开始很上头,情绪稳定下来后发现自己犯了大错,立刻就报了警俗说了详情。最后,女子被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女子又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本案件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跟赵女士是一对夫妻,结婚之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婚后两个人的生活还算平稳,但是李先生自从认识一女子冯某之后,他就开始变心了。 要说这个冯某,也是有家庭的,还生有两个小孩。但是冯某自己离婚了,独自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也不易。 自己的婚姻破裂了,冯某就想着要去破坏被人的婚姻,所以,她就跟李先生搞上了。 冯某还跟李先生相约了去宾馆见面,并有了实质之后,李先生整个人就变了。 经常不回家、或者疯狂聊暧昧短信,心思全都在冯某身上。 而这件事很快就被原配妻子赵女士知道了,之后赵女士就选择跟丈夫离婚。 离婚之后,李先生就搬过去跟冯某、以及她的两个孩子一起生活。 眼看着把李先生的家庭搞没了,冯某内心真的是暗暗得意。在跟李先生同居之后没多久后,冯某在外面又有花头了。 而李先生也发觉了这件事,跟冯某争吵,询问到底怎么一回事。 之后,二人就因为感情的问题,经常就是发生矛盾,要么就是大声争吵,后来还大打出手。 直到事发当天,冯某不安分,继续跟外面的人联系,这件事被李先生得知了。李先生说:“就是你破坏了我的家庭,跟我好。现在我离婚了,你又外面重新找人?” 两个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随后就开始打架。 当时李先生将吃饭的筷子砸向了冯某,之后还拿出了一个工具,把冯某的包包划破了。 把冯某的包包划破之后,李先生直接就把工具丢在沙发上。 随后二人又再次打架、撕扯在一起。 而冯某则看到沙发上有个工具,直接就拿了起来,然后对着李先生就是一阵伤害。 冯某伤害了李先生之后,还把工具丢向了窗外。但是被伤害的李先生则昏倒在地。 等到冯某情绪稳定下来之后,看到李先生已经失去了意识,这个时候才赶紧拨打了救助电话,并且报了警。 等到相关人员赶到时,李先生已经离世。 随后冯某就被带走调查,并且被提起了上诉。 一审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而冯某辩称,自己就是正当防卫,不服气,就提出上诉。 二审怎么判定的呢? 结合医院这边的诊断,冯某浑身没有任何的伤害,证明李先生的侵害强度,并没有达到危害冯某人身安全的程度。 另外,李先生在争执过程中,使用筷子投掷、用工具划包、空手打架,根本不构成伤害冯某的主观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冯某也构不成高度危险的伤害。 但是冯某却用工具连续伤害李先生,具备明显的攻击性,不属于防卫意图。 因此,二审认定,冯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同样不构成自首(仅仅是害怕担责,试图减轻罪行。) 男子朝女子扔筷子、用工具划开女子的包包,但是女子却拿走工具故意伤害男子致其离世。女子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这是否可行? 如果男子已经扔掉工具、停止侵害,女子再拿起工具反击,则不属于则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伤害他人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是否是正当防卫,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案件中的男子,划包、扔筷子,这些都不具有伤害性,更加不可能对女子的人身造成威胁,加上女子验伤身上没有任何的伤痕,但是却辩称自己伤人是正当防卫。 这个理由,就有些牵强了,在证据面前,她的辩驳苍白无力。 最后,判定冯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这件事儿,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