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8岁老人一辈子没结婚,无儿无女,身边只有一个月薪6800的保姆照顾她,老人每月退休工资只有5000块,这些年,一直是外甥两口子负担她的额外支出,最近,外甥想把老人接到常州住,并把她名下的房子卖了,老人对此也同意,可居委会却有自己的顾虑,他们认为,老人上面还有8个兄弟姐妹,亲属关系复杂,如果监护权直接给外甥,万一有后患,那就麻烦了。 闵行七宝这片老弄堂里,78岁的张阿婆正坐在床沿上发呆。 屋子里弥漫着一股老人独居特有的陈旧气味,混合着膏药的味道。 因为帕金森病缠磨了好几年,她的双腿早就不听使唤,下地走两步都是奢望,全靠花钱雇来的保姆伺候着。 保姆一个月工资6800块,而张阿婆自己的退休金只有5000,这就意味着每个月还有1800块的钱要填补,除了这些,生活上还有额外的支出。 这几年,一直是外甥徐先生两口子在帮衬着填补这些窟窿。 徐先生的老婆陶女士心里也有本账。老公是张阿婆的亲外甥,这层血缘关系在,总不能看着九姨老了没人管。 最近,徐先生两口子动了把老人接去常州养老的念头。 一来是方便照顾,二来也是为了钱。 张阿婆名下这套位于七宝的房子,要是能卖掉,不仅能补上之前的亏空,往后的养老钱也有着落了。 可这房子不是说卖就能卖的。张阿婆现在的精神状态,法律上已经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就像是个死结。要卖房,得先确立监护人,要确立监护人,得居委会点头。 徐先生跑去申请监护权时,在居委会这儿碰了个软钉子。这也不怪居委会不给面子,实在是张家这本“族谱”太难念。 张阿婆在家排行老九,上头光兄弟姐妹就有8个! 这一大家子人平时走动极少,有的早就走了,有的后代甚至移民去了国外,想挨个问一遍意见,比登天还难。 居委会负责人也是头回碰上这种棘手案子,心里也是很忐忑的。 万一现在点头把监护权给了徐先生,哪天突然冒出个八姐的儿子或者三哥的孙子回来争财产,说他们违规操作,这责任谁背? 这不仅是几千块钱的事,更是关乎到一个人的后半生。 “我们得慎重,得法院去查清楚其他亲属的情况,我们才敢出这个证明。”居委会把话挑明了。 陶女士听完,虽然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但也只能点头表示理解。毕竟人家是为了老人的钱袋子安全。 3月13号这天,居委会负责人特意上门找张阿婆谈话,想听听老人家自己的意思。 张阿婆虽然嘴巴不利索,咿咿呀呀的,但思想意识还是挺清晰的。 当问到愿不愿意让外甥管卖房的事时,老人费力地点头,含混不清地重复着:“让……小徐……弄。” 这一声含糊的应答,成了关键的筹码。 老人心里明白,这辈子没儿没女,老了能动的只有这个外甥。虽然平时见面不多,但关键时刻,能靠得住的也就这门亲戚了。 她不想去养老院,只想跟着外甥走,哪怕去常州那个陌生的地方。 有了老人这句话,徐先生两口子心里稍微踏实了点。 但居委会那边还是没松口,非得等法院把张家那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关系捋清楚不可。 这场关于监护权的拉锯战,还得在法律和人情的夹缝里再拉扯一阵子。 根据《民法典》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张阿婆无配偶子女,外甥徐先生属于“其他近亲属”范畴,理论上具备监护资格。 但因张阿婆兄弟姐妹众多且关系复杂,居委会为防范财产风险,行使了法条赋予的“审查同意权”。 这个条款既确立了亲属监护的优先性,又通过居委会的“同意”程序设置门槛,防止恶意监护或财产纠纷,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与维护亲属间平衡间起到关键作用。 所以,居委会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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