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64岁男子王某醉酒摔跤磕破了头,儿子赶紧打了120,结果王某耍酒疯,不仅辱骂急救人员,还打了医生孙某,孙某索赔5000元,王某不同意。最终,民警罚了王某200块钱,王某不服,到处投诉孙某,说他没有职业操守。孙某气炸了,认为自己不能白白挨打,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坚决要求重罚王某!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是周村区人,案发时已经64岁了。王某没有其他爱好,只是爱喝酒,而且一喝起来就没谱,经常喝的醉醺醺的。 2025年5月2号的晚上十点多钟,王某又和人喝酒去了,酒后,王某醉醺醺的,一不小心摔了一跤。 好巧不巧,王某摔倒的地方有块石头,把头都摔破了。 王某的儿子看见后赶紧去拉他,但是当时王某醉醺醺的,拉也拉不起来,喊他也没有什么反应。 儿子担心坏了,以为王某摔出了啥问题,赶紧打了120。 救护车到来后,王某被抬上了车,结果走到半路王某醒了。 醒来后王某开始耍酒疯,对着车里的急救人员指指点点,嘴里不干不净的。 大家都当他喝多了,没有理会他,可王某却越骂越来劲,救护车到门诊楼前,王某又赖在车里不下来。 一群人费了好大的劲才把他弄下了车,可是王某正在气头上,指着大家又喊又叫。 当天晚上,孙某正在值班,听见同事被王某骂,就过去劝架。结果不出面还好,孙某一出面,就被王某针对上了。 王某是个普通农村人,文化程度不高,孙某却是个实实在在的文化人,王某什么难听说什么,孙某被气得脸面涨红,气急之下,孙某伸出手指着王某:“你你你……” 王某看孙某竟然敢指自己,跑过去朝着孙某左某胸抡了一锤。 孙某立即被打倒在地,只觉得左胸口一大片地方都是疼的,气的立即报了警,称遭到了王某的殴打。 经过检查,孙某胸口、左肩都造成了损伤。事发后,孙某称他的肠胃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吃不下饭,而且这件事还导致他应激,晚上也睡不着觉。 孙某还说,在他住院期间,王某提着东西去看望了他一次,但是丝毫没有道歉的样子,反而威胁自己别太过分,不要把事闹得太难看,否则,最后只会吃不了兜着走。 孙某非常生气,觉得王某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调解时,民警问孙某,怎么才能和解,孙某提出来5000块钱的赔偿金。王某不接受,两人彻底失去了和解的可能。 随后,王某到处说这件事不赖他,是孙某案发当天没有对自己尽到应尽的责任,没有职业操守,还到处投诉孙某。 孙某气炸了,非要让王某受到严厉处罚,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民警只罚了王某200块钱。 孙某不服,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只罚200块钱处罚太轻,于是提起了行政复议。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行政复议支持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 孙某不服,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作为受害者,对民警的处罚决定不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他的合法权利。 那么,王某醉酒后耍酒疯殴打孙某,只被罚200块钱,是否有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某在耍酒疯过程中,对着孙某左胸抡了一锤,导致孙某受了伤,王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轻微伤及以下的,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只有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孙某认为王某故意殴打自己,已经属于故意伤害,只罚款200元太轻。 但是,这种主张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孙某的检查结果报告中,并未达到轻微伤的程度,所以王某只会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王某的殴打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呢? 孙某称,被王某殴打后,自己卧床多日,胸部和左肩都有损伤,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民警对王某的处罚显然太轻。 对于这种说法,民警辩解称,案发后他们询问孙某是否需要鉴定,孙某说已经好多了,不需要做伤情鉴定。 后续调解过程中,孙某向王某索要5000元的赔偿,王某不接受。 在调查王某过往时,发现他没有刑事前科,也没有行政违法记录。 综合以上情况,他们认为王某对孙某的殴打未完成轻微伤及以上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只对他作出200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孙某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孙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