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带着妈妈去泡汤泉,两个人洗完澡没有穿衣服,乘坐女士专用电梯前往女宾区休息。而男店主却违规也坐上了这部电梯,正好撞见了没有穿衣服的母女俩,二人吓得不知所措。男店主趁机想要溜走,母女俩赶紧拽住对方,没想到男子直接言语辱骂、出言不逊。气的母女俩立刻就报了警。 报完案之后,涉事人被当场控制,在调取了监控之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男店主确实违规乘坐了“女宾专用电梯”上楼。 热度新闻3月13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张女士为了带着妈妈放松一下,就来到当地比较有名气的汤泉洗浴中心消费。 进入洗浴中心之后,张女士跟妈妈两个人先去女宾服务区泡澡。泡了一会之后,张女士跟妈妈说,她准备先去搓个澡,而妈妈则继续泡澡。 泡的差不多了,张女士的妈妈跟女儿联系,说等下准备从泡池的地方出来找她。因为妈妈也准备去搓澡了。 回头母女俩就准备见面了。张女士的妈妈当时乘坐的是女宾专用电梯,上面明确写了“女士专用,男宾止步”。 按照道理说,一般客人进来,看到这个粉红色的标志,都知道这边是女士区域,男子是不能进来的。 何况,还是本店的老板呢?谁知道,老板明知故犯,大家接下来往后看。 张女士的妈妈乘坐电梯前往搓澡区,此刻,张女士就来到电梯外面等待接应。 谁知道,妈妈电梯门刚打开,就看到里面站着一个男的,这个男的非常巧合,就是本店的男店主,居然违规也进来了。 当时张女士的妈妈就懵圈了,眼看着女儿(张女士)也在外面附近,但是张女士自己也没有穿衣服,三个人都处于很尴尬的局面。 张女士表示,当时的场景,太尴尬了,而且,男子还跟二人对视了一会,之后就准备脚底抹油溜走。 想要逃走,张女士的妈妈可不答应,虽然身上没有穿衣服,但是还是一把拉住了男子。 而张女士也在一旁喊叫,希望制止男店主的行为,让他给个说法。 可是男店主强行要逃走,甚至还出言不逊,对着张女士母女俩一阵辱骂,一番言语刺激了张女士,立刻就拿起手机报了警。 报完警之后没多久,办案人员就过来了,确定眼前这位男子,的确就是洗浴中心的老板。 为何老板要明知故犯呢,明知道这片区域是女子洗澡、搓澡、泡澡的地方,身上肯定毫无遮挡,怎么还想着冒险过来? 一开始男子还抵赖,说不是故意的。但是调取监控之后,发现男店主神情很淡定的走进了女宾区。 不过,令张女士不满的是,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一点让张女士不是很理解,立刻就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 张女士指出,本来就是很隐私的地方,怎么会出现这样的乌龙事件呢?而且对于当事人还不予处理。 母亲回家之后,因为这件事已经心理抑郁,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 而且医生也出具了诊断书:母亲患有了重度焦虑、重度心理抑郁。这件事,总归要给个说法的。 另外,张女士也将这件事向媒体曝光,记者在给洗浴中心致电了解情况时,对方没有人接听。 有一点立场很明确,在洗浴中心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撞见自己的身体,还产生了心理问题,从法律跟责任角度来看,男老板以及洗浴中心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民典法》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可以刺探、侵扰、泄露他人的隐私,不可以入侵他人的私密空间。 洗浴中心的女宾区、电梯口、通道处,都是典型的私密空间或者眼神地带,消费者在这边脱衣服、走动,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男店主,作为洗浴中心的管理者,明知道女宾专用电梯仅限于女性使用,但是仍然违规进入女浴区范围,已经构成对他人隐私的客观侵扰。 责任主体——谁该负责? 第一、洗浴中心管理方要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了就要赔偿,包含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 第二、男老板个人作为直接侵权人要赔偿。 男店主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窃听他人隐私,会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并且处以罚款。 另外,男子还需要进行民事侵权赔偿,如果长期有此行为,甚至可能要刑事追责。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