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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案件概述: 上海一男子张某丙在病危去世前夜,其再婚妻子王某从其银行账户中

法院判了案件概述: 上海一男子张某丙在病危去世前夜,其再婚妻子王某从其银行账户中转走60余万元至自己妹夫李某名下。张某丙与前妻所生子女张某甲、张某乙认为继母王某此举是在转移父亲财产,侵害其继承权,遂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 1. 财产性质认定: · 法院查明,这60余万元存款产生于王某与张某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转账行为合法性审查: · 王某辩称转账是为了归还妹夫李某的购房款,并声称2017年李某曾以现金支付购房款55万元,因房屋未过户,故连本带息返还。 · 李某的陈述与王某基本一致,坚称这笔钱是自己多年来出借给姐姐一家的钱款,后来转为购房款,自己只是收回欠款。 · 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陈述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存在多处疑点: · 双方声称有大量现金往来,但无法提供任何借条、收据或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 · 李某自称工薪阶层,其收入水平与所称的数十万元出借能力明显不符。 · 王某自称“不太会用银行卡”,但法院查明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这一说法与事实明显不符。 3. 被继承人意愿认定: · 根据医院的《死亡小结》记载,张某丙在去世前两天入院时,已处于“神志欠清”状态。 · 法院认为,在张某丙生命垂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王某单方面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显然无法认定为是基于张某丙的真实意愿。 法院判决结果: · 法院认为,王某在丈夫张某丙病危、意识不清之际,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该行为实质上是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张某丙遗产的合法权益。 ·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需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可继承的钱款部分予以返还。 ·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案件启示: 1. 亲属间重大经济往来应协商、透明与留痕: · 协商:处分重大家庭财产前,尽可能与相关家庭成员沟通。 · 透明:保持财产变动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 · 留痕:涉及大额资金,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借条、协议等书面凭证。 2. 夫妻一方在特殊时期处分财产的法律边界: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绝非毫无限制。特别是当一方病重,可能丧失意思能力时,另一方单方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将受到严格审视。 · 如果钱款是用于被继承人的治疗、生活等必要开销,则具有正当性。但若远超此范围,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