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刘某有套毛坯房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用。公司自己花钱装修,一租就是8年。后来公司因业务变动,提前4个月搬走,刘某当时同意了,但要求别破坏装修。可交接时,刘某发现公司拆走了中央空调,立马火了,非要公司把房子恢复成毛坯,公司不肯。刘某起诉后,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 刘某手里有套毛坯房,地段不错,却一直闲置着,放了挺久,没人问津。 毛坯房出租本就不易,刘某也没抱太大希望,只盼着能尽快盘活。 2017年8月,转机来了。 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动找上门,说想租下这套房,用作办公场地,诚意很足。 刘某乐坏了,没多琢磨,双方很快签了1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一签,公司立马接手,自掏腰包搞装修。 铺地砖、刷墙面、装中央空调,一套流程下来,花了不少钱。 原本光秃秃的毛坯房,立马变了个样,整洁又规整。 刘某去看过一次,心里暗喜,这装修,妥妥抬高了房子的价值。 1年租期到了,公司没提搬走,反而提出续租。 刘某自然乐意,双方一拍即合,就这么续租了5年。 算下来,从2017年到2022年,公司已经租了5年,合作也算顺畅。 2022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新合同,租期明确到2024年8月。 谁也没想到,平静的合作,会在2024年被打破。 2024年1月,公司突然联系刘某,说业务有变动,没法继续租了,4月份就要搬走,比合同到期提前了4个月。 提前搬走,刘某虽有不满,也没过多为难,一口同意了。 只叮嘱搬走可以,别破坏屋里的装修,保持原样就行。 公司也说一定会按要求来,绝不损坏装修。 4月20日,约定的交接日,刘某准时到场,一开门,刘某当场就火了,屋里一片狼藉,中央空调被拆走了,墙上到处是孔洞。 电线头乱乱糟糟露在外面,地上还堆着不少垃圾,没人清理,之前说好的不破坏装修,全成了空话。 刘某当场要求公司,把房子恢复成最初的毛坯模样。 公司却觉得,这个要求太离谱,当场拒绝,只把门禁卡交出来,就想转身走,不愿再多纠缠。 刘某不干,拦着不让走,协商了好几次,都没达成一致,矛盾越来越深。 5月份,忍无可忍的刘某,把这家网络公司告上了法院。 要求公司恢复房屋毛坯,还要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法院受理后,经查,公司的租金,只付到4月15日,物业费付到3月31日。 虽然双方的租赁合同,4月15日就解除了,但公司直到4月20日才交房。 这就意味着,公司要补齐5天的租金和20天的物业费。 假设月租金2000元,日租金约66.7元,5天租金就是2000÷30×5≈333.5元。 假设月物业费150元,日物业费5元,20天物业费就是150÷30×20=100元。 公司需补齐的总费用,就是333.5+100=433.5元。 至于刘某要求恢复毛坯的诉求,法院最终驳回了。 理由很简单,公司自掏腰包装修,让房屋大幅增值。 强行恢复成毛坯,不仅浪费资源,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判决下来后,刘某很不服气,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 他认为,公司拆走空调、破坏墙面,就该恢复原状,这是理所当然。 可公司却觉得,自己装修花了钱,租了8年,拆走可移动的空调合情合理。 公司拆走中央空调,算违约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中央空调属于可移动、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公司有权拆除,但拆除后造成房屋毁损(孔洞、电线外露),需承担修复责任。 很多人以为装修归出租人,实则可移动装修物承租人可带走,这是大众易忽视的点。 刘某要求恢复毛坯,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了呢? 核心是禁止浪费的原则,依据上述解释第9条,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地砖、墙面),双方无约定的,应兼顾公平与资源利用。 公司装修让房屋增值,强行恢复毛坯会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法律精神。 刘某认为房屋是我的,想恢复就恢复,实则法院会优先考虑资源合理利用,而非出租人单方意愿。 公司需补齐租金和物业费,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公司4月15日至20日仍占用房屋,未支付租金和物业费,属于违约,需补足相关费用。 合同解除,不是就不用付钱了,到期后的占用期间,仍需履行支付义务。 租客自掏腰包装修,搬走时可拆走物品,出租人却要求恢复毛坯,到底谁更占理? 本内容信息来源于: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