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60岁男子在游泳池游泳时,发生溺亡,在水里扑腾了十多分钟没人救援,等救上岸人早就不行了。女儿找游泳馆讨说法,并提出赔偿方案,不料,对方称:游泳池里的水才1.2米,他是老会员,救生员以为在玩潜水,可以担责,不接受家属狮子大开口要赔偿!
徐女士的父亲今年60多岁了,平时身体挺硬朗,也没啥大毛病。
老人喜欢游泳健身,在游泳馆办了多年的健身卡,是那儿老客户。
可万万没想到,老人这么一个会游泳的人,最终却丧命游泳池。
3月7号那天下午,老人跟往常一样,去了游泳馆健身,万万没料到,这一去,就再也没能自个儿走回来。
医院那边的记录写着:当天下午5点58分有人打120。
急救车很快赶到,可等医生赶到现场,做了急救措施。
心肺复苏、除颤、心电监测,全用上了,可惜全没用,人就这样没了。
诊断书上写着:心搏骤停,溺水。
徐女士接到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蒙了,父亲是那么健康的一个老人,咋就说没就没了?
跑到游泳馆,她看见医生围着老人正在紧急抢救。
她知道帮不上忙,只能站在旁边,看着医生们忙活,心里头跟刀绞似的,也不敢上去问。
整整40分钟后,医生停了手,冲她摇摇头,说人没救过来,她的天瞬间塌了!
后来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她去查看了游泳馆的监控。
那画面,她这辈子都忘不了。
画面显示:下午5点多,游泳馆里空旷旷的,就那么几个人。
老人站在最里面那条泳道边,低着头整理头上的泳帽,整了大约一两分钟。
然后就见他身子往前一扑,开始游。
可没游多久,人突然就停在那儿了,头埋在水里,身子在原地古怪地扭动,不往前走了。
他就这么在水里扑腾,岸上有个穿救生员衣服的人,就站在那儿,离得并不远。
可一分钟,两分钟,10多分钟过去了,救生员没往老人那边多看一眼。
周围游泳的人也都没察觉,各玩各的,游得很欢实。
直到十多分钟过去,隔壁泳道有个人感觉不对劲,游过去看了看,这才慌了神,赶紧去找救生员。
等救生员跳下去把人捞上来,再做急救时已经晚了,错过了急救时间,一切都来不及了。
徐女士想不通,那么大一个活人,就在水里头,怎么就没人看得见?
救生员是干什么的?一个游泳馆,连客人的安全都保障不了?
事后徐女士找到游泳馆,要为父亲讨个说法。
可游泳馆那边,有另一套说法。
负责人也说他们委屈,救生员都是持证上岗的,人当时就在现场,没脱岗。
没及时救人,是因为看走眼了。
他说老人是个老手了,不是刚学会游泳的旱鸭子,谁寻思他能在一米二的浅水区出事?
救生员看他头埋在水里,还以为他在戏水玩,或者潜水呢,
压根儿没往溺水那方面想。再说监控里头,他也没使劲扑腾、或者大声喊救命。
整个过程安安静静的,这谁能想到是出事了?
他们怀疑,老人本身有基础病,现场突发疾病,栽进了水里。
游泳池本来就有规定,有这些病的不让进馆。
也就是说,如果老人本身有病,那在哪儿都可能出事,这事不能全怪到游泳馆头上。
两边谁都说服不了谁,家属那边要个说法,要赔偿;
游泳馆这边觉得责任不能全揽,要先查死因,建议尸检。谈了几次,没谈拢。
现在那家游泳馆门上也贴了通知,说换水升温,暂停营业,让会员去别的店。
门口还有人守着,不让进,民警还在查,过两天再让家属看一遍监控,把当天的细节再对对。
人死了,到底是因为病,还是因为没人救,还是两样都有,现在谁也说不清。
徐女士就想给父亲讨个公道,让这事儿有个明白的结果。
可这公道,怕是不那么好讨。
一个60多岁看着挺健康的老人,就这么走了。
留给家属的除了难过,就是这一堆理不清的疑问,和扯不完的皮。
事后,游泳馆和家属沟通过多次,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家属提出的赔偿方案,游泳馆无法接受。
他们希望对死者进行尸检,确定死者的死因,根据死因,划分责任。
责任定了,该赔多少赔多少。
那么这事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老人与游泳馆是消费服务关系,游泳馆就应当确保其在游泳过程中的安全。
救生员却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救援,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游泳馆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