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把妻子和情夫堵在酒店床上,气坏的他拍下视频还对两人拳打脚踢。第三者心虚给了男子25000元想私了,事后反手报了警,男子先是被判敲诈勒索,后经再审无罪释放。男子父亲又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要回2.5万,最终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 2024年10月8日,再审判决下来了。 路先生,无罪释放。 这场纠纷,始于3年前的一个清晨。 2021年3月28日早上9点多,送孩子去辅导班的,是路先生的妻子张某。 和平常不一样,那天的张某,打扮得格外惹眼。 妻子的举止行为不对劲,太不对劲了,路先生悄悄跟了上去。 孩子辅导班的楼上,是一家宾馆,就是这里,路先生推门而入,把妻子和情夫刘某某,堵在了床上。 当时,路先生没忍住,一拳砸在了刘某某脸上,一脚,踢在了妻子张某身上。 张某吓得转身就跑,连一句辩解都没有,慌乱中,路先生拿出手机,拍下视频,留作证据。 刘某某慌了,他怕事情闹大,丢了面子又毁了名声,主动提出,给钱补偿路先生,想私了此事。 路先生一开始要6万,刘某某拿不出。 双方讨价还价,最后敲定25000元,刘某某转账到位。 桌上还有300元现金,路先生拿走200元,只留100元给刘某某打车。 本以为这事就此了结,没人想到,刘某某事后反悔了。 事后,刘某某反手就报了警,说路先生敲诈勒索他。 随即,路先生被刑拘。 此时路先生的父亲,急得团团转,赶紧把25000元退给了刘某某,只求能给儿子减刑,从轻处理。 可结果,不如人愿。 路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这笔账,算得明明白白:6个月牢狱之灾,加上5000元罚金,再加上退回去的25000元。 路先生没拿到一分钱补偿,反倒倒贴5000元,还坐了牢。 25000元(退给刘某某)+5000元(罚金)=30000元,这是路先生的直接损失。 路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下来,维持原判,没有任何改变。 路先生没有放弃,继续申请再审,这一等,就是3年。 2024年10月8日,再审结果出炉,路先生被改判无罪。 无罪,就意味着之前的判决有误,路先生不该被判刑,也不该被罚。 路先生的父亲,觉得咽不下这口气。 儿子无罪,那当初退给刘某某的25000元,就该要回来。 于是,路父一纸诉状,把刘某某告上了法庭,诉求很简单:返还25000元。 所有人都以为,路父能胜诉,毕竟路先生无罪,那25000元本就是刘某某自愿给出的补偿。 可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法院驳回了路父的起诉,理由只有一个:起诉不属于受理范围,诉讼主体不适格。 很多人不解,路父是路先生的父亲,替儿子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怎么就主体不适格了? 当初路先生要6万,刘某某只给了25000元。 60000元-25000元=35000元,这是当初没要到的差额。 如今,这25000元也退了回去,等于路先生捉奸一场,不仅没得到任何补偿。 还倒贴5000元罚金,坐了6个月牢,前后损失共计30000元。 路父不甘心,打算找律师继续上诉。 这事,谁也没想到,最惨的不是出轨的妻子,不是始作俑者的情夫,而是被背叛、被判刑、又被驳回诉求的路先生。 路先生动手打人,构成违法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路先生打刘某某一拳、踢妻子一脚,已构成殴打他人,虽未造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需接受治安处罚。 情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哪怕是被背叛,动手也违法。 刘某某自愿给25000元,为何路先生一开始会被判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一审、二审认为,路先生拍视频、动手,本质是要挟刘某某,迫使对方给钱,符合敲诈勒索构成的范畴。 但再审改判无罪,主要是认定刘某某是自愿补偿,路先生的行为虽有过激,但未达到“要挟”的程度,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也就是说,自愿补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存在强迫、要挟行为。 那么,路父起诉,为何被驳回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主体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5000元的接收者和退还者是路先生,而非路父,路父没有处分该笔款项的权利,也与该笔款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亲人不能随意替当事人起诉,哪怕是父子关系,也不行。 路先生无罪后,能要回25000元吗? 可以,但必须由路先生本人起诉,而非路父。 刘某某自愿支付的25000元,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补偿行为,路先生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已退还的款项。 一场背叛,一场官司,一波三折,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