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埇桥区法院葫芦僧判案 先说说正观新闻。
它不是路边小号,而是经国家批准,由郑州报业集团主办的正规新闻机构。其报道以严谨、深入著称。
在这起案件中,它的采编流程并无问题:记者核验了起诉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拿到了判决书原文,履行了“三审三校”程序。
报道的目的,是揭露一起恶性刑事案件,具有明确的公共警示价值。
再看报道内容。报道正文中明确提及:
“该案于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
“12月29日,何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法院已经做出判决”
任何一个识字的、有基本逻辑的读者,看到“一审开庭”、“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这样的表述,会认为这是“终审生效判决”吗?
恐怕不会。正常的理解是:一审法院已经判了。
那么,法官所说的“未标注这一关键信息”,究竟指什么?莫非是没在标题里写上“一审”,这就是原罪?
这就有意思了。
新闻标题的功能是高度概括核心事实,吸引读者阅读正文。在有限的字数内,告知公众“杀人凶手被判死刑”这一最重要的法律后果,何错之有?
难道今后所有报道未生效判决的新闻,标题都必须变成“XXX被一审判处XXX(该判决尚未生效)”的绕口令吗?
法官的逻辑,相当于指责一个报道世界杯决赛的标题“阿根廷夺得冠军”是失实的,因为你没注明这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冠军,容易让人误会是2014年的冠军。
这不是严谨,这是刁难。
这不是司法,这是葫芦僧司法碰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