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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说某位领导的退休母亲三年内名下多了10处房产,还有宾

重庆,一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说某位领导的退休母亲三年内名下多了10处房产,还有宾利豪车,总价几个亿,她怀疑这是在帮女儿藏钱。视频发了一年多,言辞激烈。结果对方没被查,她倒先被法院判了侵犯名誉权,要求全网公开道歉。民政部门回应说,她反映的不是工作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现在道歉视频发了,举报视频还在,围观群众看懵了:这事儿,到底算举报还是算诽谤?   林女士(化名)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内容指向了一位姓周的女士,一位在重庆市民 政 部门任职的公 职人员。   然而,林女士举报的核心,并非周某本人的工作表现,而是周某的母亲,一位已经退休的普通工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林女士的社交媒体账号上,陆续出现了一系列视频。   视频中,她言辞犀利,抛出了一个又一个重磅“炸弹”。   她声称,这位退休工人在2019年到2023年的短短三年间,名下竟然多出了10处房产,总面积超过2700平方米。   按照她的估算,这些房产的总价值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更引人注目的是,她还提到,这位退休工人的名下,还有一辆宾利牌豪华汽车。   在林女士看来,这些巨额财产与这位母亲“退休工人”的身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她质疑,一个普通退休工人,如何能在短短几年内积累起如此规模的财富?   她认为,这位母亲在帮助其身为公 职 人员的女儿,“藏匿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   于是,林女士的视频,与其说是在举报一位退休工人的财产状况,不如说是在向公众传递一个信号:一位公职人员的家庭,可能存在巨大的经济问题。   她反复在视频中使用“利用职 权 贪 腐”、“贪 腐10个亿”、“掌控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等极具冲击力的词语。   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但同样也要为说出的话承担法律后果。   被举报的周某及其母亲,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2024年,一份来自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这场持续一年多的网络对峙,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   判决书认为,林女士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公民监督权的合法范畴,她反复发布这些带有强烈贬损意味且未经证实的信息,其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周某及其母亲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名誉受到了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林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对周某及其母亲名誉权的侵害,判决林女士必须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向周某及其母亲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登载不少于10天。   判决生效后,林女士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她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布了多条道歉视频,她对着镜头,陈述着法院认定的侵权事实,并向周某及其母亲表达歉意。   然而,事情并未完全平息。   林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展示了一个后台截图。   截图上显示,她此前发布的一条道歉视频,浏览量已经达到了124万,但随后突然被平台禁止播放。原因不明。   记者也发现,在微信视频号等平台上,最初引发争议的那批举报视频,依然能被搜索到。   有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组织已经关注到相关问题,但同时也指出,林女士反映的并不是周某的工作问题,而是涉及她父母的个人隐私问题。   有网友说,我倒是觉得法院判得没毛病。你有怀疑,去找纪委、去走正规渠道,没人拦你。但你在网上发视频,张口就是‘贪腐几个亿’,证据呢?视频挂了一年多,人家正常工作生活都受影响。这要不算侵权,那以后随便编个故事就能搞臭一个人,网络不成了刑场?监督不能靠编,举报得有实锤。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可见,林女士作为公民,有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由。   不过,公民的监督权,尤其是针对公职人员及其关联方的监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具体到本案,林女士虽主张其发布视频系行使监督权,但其言论已超越合理怀疑范畴,直接使用“利用职权贪腐”“贪腐10个亿”等确定性指控,而非提出质疑或呼吁调查。   此类表述在法律上属于事实陈述,发布者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林女士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林女士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反复发布涉案视频,其所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关键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行为具有持续性、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周某及其母亲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害。   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林女士指控属实前提下,林女士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接下来,林女士如认为周某及其母亲确有经济问题,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检举,待查实后,另行寻求民事侵权判决救济。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黄毅
黄毅 2
2026-03-21 22:02
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