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炜律师。在这么多年办理案件,特别是许多二审、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让人非常担忧,甚至有些心寒的现象。
很多当事人对我说:“陈律师,我冤啊,我不服!”但我一看卷宗,他自己明明签了“认罪认罚”。我问他:“当时为什么签?”得到的回答常常是:“我原来的律师劝的,一次又一次,反反复复地劝我。他说,不认,后果会很严重;认了,才能从宽处理。”
结果呢?认了,判得却并不轻。当事人觉得自己上当了,后悔莫及。
好,我们今天先不讨论认罪后又反悔是否合适。我们来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一个辩护律师,他的核心职责,应该是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去据理力争。可他为什么却要“三番五次”,去劝自己的当事人认罪呢?
这就像什么呢?就像一支球队,花重金请来一位强力外援,指望他帮助球队取胜。可这位外援来了,不研究战术,不拼命比赛,却天天对着教练和队员说:“咱们别打了,投降吧!现在认输,比分可能还算0比3,真打起来,可能会输0比10!”
分析一下形势,告知风险,这是他的本分。但如果他“三番五次”,执着地劝你放弃比赛,这还是你请来的“帮手”吗?这背后的动机,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在我的观察中,这类执着于“劝认”的律师,往往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是本地律师。我不是说本地律师不好。但这是否意味着,有些律师,不自觉地把“配合”办案机关、“顺遂”流程,放在了“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的前面?
这损害的,是谁的利益?是那个在铁窗之内,把全部希望、身家性命都托付给你的当事人!他听了你的话,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抗争权利,却得不到期待的公道。这摧毁的,是他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律师这个职业的信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好的,但绝不能在实践中变了味。绝不能允许“辩护律师”异化成“劝说认罪的工具”。
所以,我想在这里,郑重地提醒我的同行们:请时刻谨记我们的天职。我们是维护权益的“盾”与“剑”,而不是促成程序的“说客”。我们的战场,应当在法庭的辩论席上,而不应只在会见室的“劝降桌”旁。
同时,我也想对所有人说:如果你身陷囹圄,你的律师只是一味劝你认罪,请你想一想,问一问。你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而不是“被说服放弃”的义务。
是时候,让我们共同守护“辩护”二字的真正重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