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12岁男孩在公园打乒乓球,后退接球的瞬间,将身后捡瓶子的78岁老大爷撞倒,导致骨折,大爷家属提出索要赔偿10.8万,法院认为男孩在非封闭的场地运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孩子家长:他走路都晃,更不应该进入运动场地,他非要往球场里钻,凭啥要我们担责? 监控画面把一切都拍得清清楚楚。儿子发现撞到人后,马上上前,和小伙伴一起把老人扶起来。妈妈当机立断,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展现出果敢与担当。不仅如此,她还先行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尽显善良与热心。 婆婆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26年初做了伤残鉴定:九级。对一个78岁的老人来说,这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住院、手术、康复,费用堆得像山一样。 老人的家属拿着病历和账单找上门,开口就是10.8万赔偿。谈不拢,直接起诉。2026年3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铜陵这家基层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双方各占一半责任。 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孩子于开放的乒乓球场打球时,理应留意身后状况,然而其未确认后方安全便贸然后退。 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于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未能密切照管孩子,此行为难辞其咎,她在此次事件里亦存在过错。婆婆是成年人,明知球场里球和人都在动,还挑最危险的路线——从孩子背后穿过去,自己也没保持安全距离。 此次事故总损失逾10.8万,在扣除妈妈先行垫付的医药费用后,仍需再赔付4.8万有余,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鉴于儿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由妈妈承担这笔赔偿款项。 判决一出,舆论炸了锅。有人为周先生抱不平:乒乓球台并无围栏,孩子打球时全神贯注于球与对手,哪会无端频频回头向后张望呢?老人走路都晃,不在家好好歇着,偏要往运动场地凑,这不就是自找的吗? 但也有人觉得法院判得在理:孩子才12岁,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场却没盯紧,本身就不合格。开放场地不是封闭球场,注意义务的范围更广,撞倒的是老人,后果很严重,赔一半已经算客气的了。 这两种声音,说到底是在争论一个核心问题:运动者的“注意义务”,到底该怎么界定?孩子在球场上全神贯注,眼睛只盯着那颗旋转的乒乓球。他本能地后退、侧身、扑救——这些动作都是肌肉记忆,是无数次练习形成的条件反射。 可换个角度看,民法典第1165条说得清清楚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就得承担侵权责任。男孩在开放式场地打球,没留意身后,属于疏忽大意的过错。而且他才12岁,监护人没在场盯紧,监护失职,也是一种错。 但民法典第1173条还有后半句: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78岁的老人走路都不稳,还主动冲进正在打球的场地捡瓶子,没注意自身安全,显然是自己往风险里钻。 有家长直接在朋友圈转发这条新闻,配文写道:以后还敢让孩子去打球吗?每退一步都得喊三声“小心后面”,那球赛还怎么进行? 这话听着像气话,细想却有几分道理。露天球场本来就是开放空间,你不能要求每个打球的人都长出“后眼”。可话又说回来,如果老人不是在球场里被撞,而是在旁边走道被撞,赔偿的责任认定肯定又不一样。 关键就在这个“球场”本身。它是运动的场所,是动态的空间。球在飞,人在动,轨迹随时可能改变。老人明知这一点,还要从背后穿过去,这算不算“自陷风险”? 有人搬出“风险自担”原则: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你主动进入一个正在运动的空间,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也有人认为这个原则不能无限扩大适用,毕竟老人只是进去捡个瓶子,又没有干扰正常比赛,不能因为场地属性就把所有责任都推给老人。 这场争论,说到底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理解不同。打球的孩子觉得:我专注打球是正常的,你从背后走过来是你的选择。捡瓶子的老人觉得:我只是想捡个瓶子,你打球的人应该注意到周围有没有人。两种想法都有道理,法官夹在中间,只能各打五十大板。 2026年3月20日,周先生一家正式决定上诉。他们要把“老人自行进场”这件事的法律定性,再拿到台面上掰扯清楚。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这起案件已经超出了铜陵当地的意义。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开放运动场地”里那些模糊的灰色地带,孩子打球时该注意什么? 2026年3月21日,周先生上诉的消息在社交媒体上继续发酵。部分人表示支持,他们觉得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此观点反映出对于该判决结果,在公众认知层面存在一定不同看法。有人反对,觉得判决已经很克制了。 毕竟,谁也不想看到这样的场景:未来的公园里,每一张乒乓球台旁边都站着几个保安,提醒路人“前方运动区域,请勿靠近”。那就不是体育锻炼了,那是战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