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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第41条规定,重庆市举报民政局官员的这名女性无疑是有权力举报民政局官员的

按照宪法第41条规定,重庆市举报民政局官员的这名女性无疑是有权力举报民政局官员的。但是举报的方式有很多,到纪委监委的办公机关举报,书信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但是她为什么偏偏选择了在网络发视频的方式举报呢?并且因为被举报人到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被法院判决道歉和赔偿,这不是有理办个没理事,反而让被举报人倒打一耙,得不偿失吗? 但是举报人宁愿就是法院判赔,判道歉也要坚持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进行举报。 原因如下: 第一,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纪委不信任,认为官官相护,解决不了问题。 第二,网络视频举报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意图制造网络轰动效应。 第三,给当事人,当地的纪委监委制造社会压力,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和监督。 第四,网络举报形成社会舆论事件以后,有关部门会处理更快,更公正,更严厉,对当事人的调查处理更彻底,更有杀伤力。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举报人发布的视频在网上挂了一年多如泥牛入海,无人问津 ,倒是被法院判决道歉以后引起了社会舆论轰动。 第五,举报人除举报当事人问题以外,往往还有其他诉求,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希望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为让举报人满意可能帮助解决。这个事件背后就是2000万元的执行款问题。 总之,可能也不仅仅局限以上这些原因,但是这是不正常的一种举报方式。如果举报人是出于对当地纪委监委的不信任,担心官官相护,包庇保护的出发点,那是应当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反思的。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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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 6
2026-03-27 08:00
除了网络还有什么方式有效果?
穷则独骟其身
穷则独骟其身 5
2026-03-27 06:47
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