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樊某与赵某驾车相撞,二人协商后决定私了,和解协议上写明各自的损失自己承担,以后互不追责。可5天后樊某反悔了,说自己因为撞车丧失了味觉,要求赵某赔偿24950元。赵某拿出两个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拒绝赔偿。双方意见没能达成一致,樊某起诉了赵某。那这份私了的协议书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赵某怎么也没想到,樊某刚签完和解协议,返回来就找自己索要赔偿,而且理由还那么牵强。 据大河报报道,事情发生在2024年9月份,梵某与赵某的车辆发生了剐蹭,双方把民警找到了现场,经过勘察确认这就是个轻微事故。 当时,樊某跟赵某都没有受伤,车辆的受损程度也不大,两个人都不想因为这起小事故耽误时间,商量后决定私下和解。 民警采取轻微事故适用的简易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规定,同意樊某和张某撤案并进行私下和解。 经过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各自的损失自己承担,事后不再向对方追责的协议。 民警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了和解内容,赵某和樊某签字确认,双方就这样撤案了。 本来这起很小的交通事故就该这样结束了,可赵某万万没想到,5天后,民警再次联系他,说樊某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丧失了味觉为理由,要求赵某进行赔偿。 这让赵某哭笑不得,私下和解的协议书都签完了,说好的事后互不追责的,樊某居然这么快就反悔了。 更让赵某无法理解的是樊某找的理由是丧失味觉,赵某怎么也想不出这与两车剐蹭有什么关系。 所以,赵某以事故当时,已与樊某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为由,拒绝樊某的赔偿要求。 樊某见赵某不肯做出赔偿,就将赵某起诉了。要求撤销二人达成的私下和解协议。并且要求赵某对自己丧失味觉做出赔偿,金额是24950元。 那么,樊某事后发病,要求赔偿,双方已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还有效?赵某应不应该对樊某做出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樊某和赵某是通过协商后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内容完全是二人的真实意思,完全符合自愿原则。 《民法典》的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则上,樊某是在民警现场见证下签定和解协议书的,应该遵守协议的规定,自己承担损失,不能事后再向对方追责。 还有,樊某对自己丧失味觉的说法,没有出具诊断,病例,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举证责任,樊某提出的请求是,要求赵某赔偿因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味觉丧失的损失。 但樊某没有提供诊断,病例,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丧失味觉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樊某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樊某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在审理的过程中,经过查看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这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并且双方签定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樊某和赵某自愿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定和解协议书后应遵守诚信,不能随意撤销。 樊某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味觉丧失是由这起交通事故造成。 最终,驳回了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能撤销呢? 并不是这样,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协议是在胁迫、欺骗、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的,法律不予认可,可以申请撤销。 拿这起事件来说,樊某和赵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现场,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意思,不存在胁迫和相互欺骗。 双方一致同意损失各自承担,事后不互相追责,协议内容没有体现出双方利益失衡,和解协议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签订和解协议时,双方应该对伤势的潜在风险有预判。事后樊某提出了丧失味觉,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事故造成,不能说明在签定和解协议时,樊某对身体状况存在重大误解。 私自和解协议是法律认可的民事合同,不可随便撤销,事后反悔是无济于事的。 如果是您遇到这样的事情,会选择私下和解吗?欢迎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