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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柯文哲构成职务受贿、图利、公益侵占、背信四罪,判处其17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柯文哲构成职务受贿、图利、公益侵占、背信四罪,判处其17年徒刑。这四个罪名相当于大陆什么罪?
“柯文哲案”属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案件,虽然两岸法律名词相似,但在具体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细节上存在差异。基于中国大陆《刑法》的相关规定。这四个罪名与大陆如下罪名类似。
1. 职务受贿罪相当于大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
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所谓的“拿人手短,替人办事”。比如,作为公司高管,你负责采购,供应商给你回扣,你才买他的东西;或者你负责批项目,别人送钱给你,你才签字放行。其中的关键点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且“为他人谋利”。
2. 图利罪 相当于大陆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个罪名通常指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权操纵公司,使公司与自己或亲友经营的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将本应属于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或亲友经营,从而让特定关系人获利,导致公司受损。这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违法版。比如,你作为董事长,明明市场价是100万的项目,你故意批给亲戚开的公司,合同价定为200万,让你亲戚多赚100万,而你的公司却蒙受了损失。其中的关键点是利益输送,即把公司的利益转移给了特定的个人或关联公司。
3. 公益侵占罪 相当于大陆的“职务侵占罪”。
这个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通俗理解为“监守自盗”。东西本来是公司的,但因为你管着它,你就把它变成自己的了。比如,把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私人账户,或者把公司的设备、房产据为己有。其中的关键是变“公家的”为“私人的”。
4. 背信罪 相当于大陆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或“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这个罪名是指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如公司高管、受托人),违背诚信原则,为谋取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委托人(如公司、股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可以通俗理解为“辜负了信任”。公司股东信任你,把你选为董事长,让你管理公司。但你却为了自己赚钱,或者为了帮朋友,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的决定。其中的关键是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