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那位大姐报警,说桥下有个男的天天裸泳,有伤风化。 警察过来一问:“多久了?” 大姐理直气壮,嗓门都亮了八度:“一个多月了!我天天被迫看他!” 旁边做笔录的小警察,手里的笔尖在纸上顿了一下,抬头看了她一眼。 一个多月。 每天下午,太阳懒洋洋挂着,大姐就掐着点,慢悠悠踱到桥上那个老位置。双手往栏杆上一搭,身子微微前倾,镜头就自动对准了桥下。 等着。 果然,那个身影晃晃悠悠就来了。脱衣服,下水,扑通一声,水花溅得老高。 大姐就这么扶着冰凉的栏杆,看着他在浑浊的江水里扑腾,像条滑溜溜的白鱼,翻滚来,又翻滚去,一看就是大半个钟头。 这个桥下水域是乐山城区的公共景观河段,周边1公里内分布着3个居民小区、1所小学,每天下午这个时段,过往行人、休闲散步的市民能有上千人次,根本不是人迹罕至的偏僻野滩。 当地城市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共水域裸泳,且该河段平均水深超5米,非汛期水流速度可达每秒1.6米,水下暗藏乱石与暗流,2025年当地消防部门就处置了11起野泳相关的救援警情,野泳本身就属于高风险危险行为。 周边不少居民都对该男子的行为有不满,大多选择绕路避开,唯独这位大姐,连续一个多月定点蹲守,精准卡着对方游泳的时间到桥边,连对方每天下水的时长、换过的泳姿都记得清清楚楚,这份“被迫观看”的坚持,让现场处置的民警都颇为无奈。 公共空间的自由,始终以不打扰他人为核心前提。裸泳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城市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更潜藏着危及生命的安全隐患。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的诉求,也该守住合理边界,持续的定点关注,早已偏离了制止不当行为的初衷。公共环境的和谐,需要每个人守住行为底线,既不越界侵扰他人,也不滥用公共诉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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