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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觉得,跟失足妇女谈好了价钱,给了钱,就等于她同意了所有事。给了钱,就是嫖娼

很多人觉得,跟失足妇女谈好了价钱,给了钱,就等于她同意了所有事。给了钱,就是嫖娼,不给钱才算强奸。对不对?陈律师告诉你,大错特错!这个想法,足够把你送进监狱。

我讲一个真事。一个老板,网上谈好两千块包夜。钱先给了,前三次,都没问题。到第四次,女的累了,明确说“不行了,我要睡觉”,并且已经反抗。但这个老板认为“钱都给了,说好不限次数”,还是强行发生了关系。结果呢?法院判决:前三次,算嫖娼。最后一次,女方明确不同意,算强奸!他坐牢了。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就三条,你记牢:

第一,性同意,不能“打包批发”。同意了第一次,不等于同意整晚。同意了上半夜,不等于同意下半夜。同意,必须是“这一次”,在“这个当下”,她自愿说“好”。只要在过程中,她说“不”,你就必须停。之前的约定、给的钱,全部作废!

第二,非法的“约定”,法律根本不保护。你们之间所谓的“包夜协议”,本身就不合法,是一张废纸。你不能拿一张法律不承认的废纸,去强迫别人。

第三,法律会“切割”着看。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分开算账。一次不同意,就足以构成强奸罪。

这不只是针对失足妇女。在包养关系里,在约会里,在婚姻里,都一样!任何用钱、用感情、用关系去绑架对方,在对方说“不要”之后还强求的,都可能踩中强奸的红线。

所以,请立刻、马上,清除你脑子里的错误观念。尊重对方当下的、每一个字的意愿,是保护她,更是保护你自己。在性这件事上,唯一的通行证,就是对方清晰、持续的“我愿意”。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是通往监狱的捷径。

听懂了,就从现在开始,管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