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我叫了你30多年叔啊”!泰安入室抢婴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当庭翻供称“凭什么判我

“我叫了你30多年叔啊”!泰安入室抢婴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当庭翻供称“凭什么判我死刑”。

时间倒回2006年,山东泰安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姜家的日子原本过得不错。乔守芬和丈夫在北京打拼,生意蒸蒸日上,两个儿子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2006年10月,乔守芬刚生下老二姜甲儒不久,因为身体不好又要忙工作,只好把8个月大的孩子也送回老家。

2006年10月,曾小孩得知有人想抱养男孩,便与吕光东、王绪勇预谋盗抢男婴出卖。吕光东经人介绍认识了袁永贵,袁永贵提供了同村姜家有8月龄男婴且只有老人在家的信息,还向他们提供了姜家位置。

袁永贵和姜家距离不过500米,走路不到3分钟。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乔守芬的丈夫一直叫他“叔叔”。孩子丢了之后,袁永贵还曾虚情假意地询问过家里人有没有找到孩子。

四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让乔守芬万万没想到的是,其中一人竟然是同村邻居袁永贵。

2025年9月19日,泰安中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曾小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光东、王绪勇被判无期徒刑;袁永贵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宣判后,曾小孩和袁永贵提起上诉。2025年12月5日,该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持续约5个小时。

二审庭审中,曾小孩拒不认罪,称自己只是在共犯吕光东卖孩子时帮忙签过字,此前两人并不认识。但检方补充了新证据——曾小孩与吕光东在2006年一同盗窃的案件卷宗,证明他的说法并不成立。袁永贵同样拒不认罪,称自己只是提供了“谁家有小孩”的线索,没有犯罪行为。

2026年3月24日,山东省高院委托泰安中院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有道

一、“我没参与”“我没分钱”“我记不清了”“凭什么判我死刑”——在庭审现场,主犯曾小孩的这番表现,让所有旁听者愤怒。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1、为何定拐卖儿童罪,而非抢劫罪?

曾有家属质疑:四名犯罪嫌疑人入室抢走孩子,还打伤爷爷,为何没有被控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本案中,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预谋并实施了抢走姜甲儒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拐卖儿童获利,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是为了控制孩子的家人以顺利抢走孩子,而非为了夺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为何邻居袁永贵未直接动手,也被判15年?

袁永贵虽未参与实施暴力的行为,但他为其他三人提供信息并带领踩点,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认定,袁永贵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亦系主犯。考虑到其认罪悔罪态度差,但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未实际获利,因此判处有期徒刑15年。

3、为何主犯曾小孩被判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本案中,曾小孩入室暴力抢婴,属于典型的加重情节。

但需要注意的是,死缓并非“免死”。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二、“买卖同罪”之争:本案买主为何未被追责?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引发关注:收买姜甲儒的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媒体报道,检方认为追究收买方法律责任已超过5年追诉时效,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受害者家庭仍在继续申诉追责收买方。

这再次将“买卖同罪”的议题推至台前。

目前,我国《刑法》对拐卖罪和收买罪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拐卖罪最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而单纯的收买罪对应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罪量刑最高3年,还不到拐卖罪最低5年,两者的确不对等。但他同时补充,刑法对拐卖和收买行为违法犯罪程度的评价方式不同——拐卖罪吸收了绑架、施暴等多个罪行,而收买罪只评价“收买”单一行为。

本案受害者母亲乔守芬也公开表示,希望实现“买卖同罪”。入室抢婴案主犯被判死缓后破口大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