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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维权发帖被拘、赔钱道歉,女教师崩溃后等来判决:医院赔70万。 2026年2

为母维权发帖被拘、赔钱道歉,女教师崩溃后等来判决:医院赔70万。

2026年2月3日上午,刘女士正在家中照料1岁多的孩子,突然被警方带走。

在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开元派出所,民警告诉她,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题为《各位医疗同行帮帮我!遇到奇葩家属了》的帖文,涉嫌侵犯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李医生的名誉权,对方已报警。

那篇被认定“涉嫌诽谤”的帖文,以李医生的名义,用第一人称向同行“求助”。文中包括了“最近科室效益不好,无论如何让她上手术台”“还有石头没取完,不管了,活着下手术台更重要”“人活不活不关我事,我回扣得拿一点”等内容。

办案民警表示,其几篇帖文的总浏览量已经超过5000次,已达到网络诽谤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被点击、浏览达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

面对这一情况,刘女士在派出所内与李医生签署了调解协议,她向对方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还需删除全网所有维权帖文。当晚深夜10时左右,她才得以离开派出所。

回头看,2024年8月19日,其母结石复发,被送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

其母身体指标较差,血小板低于正常水平,过往手术导致腹腔粘连,肝功评分只有B-C级。她和医生交流时,曾提出采用保守方案治疗。

但主治医生李某某坚持实施腹腔镜下胆总管探查术,还告知家属,该手术他们做了几千例,只是“微创小手术”,肚子上打四个洞,“睡一觉就好了”。

然而,这场所谓的“微创小手术”进行了7个小时。手术方式由微创转为开腹手术,术中由于渗血严重,李医生还邀请了其他医生上台协助。而手术方式改变,是术后才告知家属的。

术后,其母的状态不仅没好转,反而出现眼睛、身体发黄的症状。期间,李医生多次让家属准备出院。9月29日,家属按照李医生要求为谌女士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后五天里,谌女士先后两次出现伤口大出血。10月5日,她出现肝昏迷,被紧急送往厦门市中医院,入院诊断为慢加急性肝衰竭。10月9日转院后,经治疗无效,于2024年11月5日离世。

刘女士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多处明显过错:检查不充分、术式选择不当、告知义务严重缺失。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法院据此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6年3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赔偿刘女士一家各项损失共计70640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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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核心在于它触碰了一个敏感话题: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家属维权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一、关于网络诽谤的“5000次”红线。

刘女士发帖的初衷是揭露真相、寻求舆论支持,这在本质上属于维权行为。但她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以医生第一人称的口吻“自述”。

“最近科室效益不好,无论如何让她上手术台”“人活不活不关我事,我回扣得拿一点”——这些内容并非客观陈述事实,而是以虚构的医生视角对医生进行人格贬损。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结合上下文足以让人识别出所指对象,这在法律上依然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两高关于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因此,刘女士被警方带走调查,在法律上并非“无妄之灾”,而是确实触碰了刑事立案红线。她最终选择道歉并赔偿5万元达成和解,是在“被拘留”和“破财免灾”之间的无奈选择。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逻辑: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意味着患者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医院“有过错”。而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极强,患者往往难以自行举证。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诊疗行为进行专业评估。

本案中,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多处过错: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式选择不当、告知义务严重缺失。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法院据此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70余万元。

三、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三重路径:

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可能面临三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医疗机构赔偿患者经济损失。这是刘女士已经获得的救济。

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务人员可给予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至1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