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上门当天病人死亡,家属索赔132万!法院:不构成违约,驳回!
事情要从2024年5月说起,金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已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5月8日,家属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当时金某仍然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在出院时明确告知了转运及居家风险,家属也签署了风险自担承诺书。
三天后的5月11日,家属陈某通过某家政服务平台,为金某聘请了一位住家保姆尹某。双方在线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是“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
第二天,尹某第一次上门服务。她按照工作内容,为金某进行了身体擦洗和按摩。当天下午,金某在家中去世。
亲人离世,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尹某作为专业护理人员未尽到专业护理义务,而家政平台推荐的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于是,家属将尹某和家政平台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7万元,同时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
面对巨额索赔,尹某和平台感到很委屈。自己只是做了一天的生活照料,怎么就摊上了这么大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尹某和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法院仔细审查了那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专业医疗行为。尹某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务,恰恰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而且,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尹某的操作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她的行为与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关于平台的责任,法院认为,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已经履行了对服务人员资质的审核义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和责任限制也有明确提示,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推荐不当的情形。
最关键的一点是,金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经明确告知了风险,家属也签了风险自担承诺书。家属将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重症患者,交给一名普通家政人员照料,自身首先负有审慎选择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尹某依约履行了生活照料义务,平台也已尽到合同义务。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7300元,驳回了家属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有道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很多人误以为“照顾病人”就等于“专业护理”。
主审法官指出,家政服务合同中的“照顾病人”,通常指的只是清洁、喂食、肢体按摩等日常生活协助,并不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病情评估、急救等需要专业资质的医疗行为。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把专业的医护责任强加给普通家政人员。
对于家政平台而言,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其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资质,但平台有义务在订立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对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责任限制等关键条款进行提示说明,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需要居家护理服务的家庭提了个醒:选对人,比选对人之后的事更重要。
对于病情危重或需要特殊医疗照护的患者,家属应当充分评估风险,优先选择具备医疗资质的专业护理资源,而不是寄希望于普通家政人员能够“顺便”完成医疗护理工作。如果确实选择普通家政服务,也应当清楚了解其能力边界,做好充分的应急准备。
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仅亲人离世的伤痛无法弥补,还可能因为“选错人”而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毕竟,法院可以厘清责任的边界,却无法让时光倒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