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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河南,一保安值夜班,感到发冷感冒,便请假回家,岂料,回家4小时后却

“大快人心!”河南,一保安值夜班,感到发冷感冒,便请假回家,岂料,回家4小时后却突然猝死,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未曾想,公司竟称保安“未直接送医”,不能算工伤,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3月30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工伤认定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22日,张庆华像往常一样,按时抵达商场上班,没有出现任何迟到或异常情况。

到岗后,他按照班长的安排,与商场保洁员一同前往地下车库开展清洁工作,不仅对车库进行了全面清扫,还重点清理了车库内的积水,确保车库通行安全。

当天的清洁工作并不轻松,张庆华一直忙碌到晚上6点半左右。就在这时,他突然出现浑身无力、冒冷汗的症状,头部也感到阵阵昏沉,身体明显有些不适。

由于症状来得突然,张庆华以为自己是得了感冒,身体无法继续坚持工作,便向班长提出了回家休息的请假申请。班长看到他面色不佳,没有过多询问,便批准了他的假期。

请假后,张庆华独自返回家中,到家后便直接倒在床上休息,可见其身体疲惫程度。

据其妻子袁梅回忆,张庆华回家后,身体一直明显发颤,还不时捂着胸口,能看出他十分不舒服。

起初,袁梅以为丈夫只是普通感冒,休息一段时间就会好转,便没有太在意,转身去处理家中的其他事务,没有一直守在身边。

大约过了3个多小时,袁梅忙完手头的事,再次去房间查看张庆华的情况,眼前的景象让她瞬间慌了神。

此时的张庆华嘴唇乌黑,脸色苍白且布满痛苦的神情,还在不住地呻吟,状态十分危急。袁梅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即拿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祈求医生能尽快赶来救治。

遗憾的是,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经过检查发现,张庆华已经没有了呼吸和生命体征,最终确认其死亡,死亡原因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袁梅悲痛不已,好好的丈夫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回家后不久便意外离世,这让她难以接受。

处理完张庆华的后事,袁梅认为,丈夫是在上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随后不久猝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于是便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认定和相应的待遇。

经过人社局的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张庆华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支持了袁梅的申请。

然而,张庆华所在的服务公司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表示不服,明确拒绝认可这一结果。

公司方面认为,张庆华是在请假回家后猝死的,从请假离开商场到被发现死亡,时间长达4个小时,期间他并没有前往医院进行救治,而是直接回家休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为了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随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

1、公司认为,张庆华的猝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公司认为,张庆华请假回家长达 4 小时,脱离工作岗位,不符合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要求,况且张庆华未直接前往医院而是回家休息,不属于 "抢救" 行为,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因此,张庆华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2、人社局认为,张庆华的死符合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张庆华在工作时间(18:30) 和工作岗位(地下车库) 上突发疾病症状,从工作中突发不适到回家后病情恶化直至死亡,是同一疾病的连续发展过程,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

其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 48 小时,符合法定时限要求,职工受医学知识所限,难以对疾病症状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符合人之常理,不应以专业医疗标准苛求劳动者。

因此,张庆华的猝死符合工伤认定。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学常识表明,心源性猝死的发作、加重乃至死亡是持续、渐进的病理过程,非瞬间发生。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 小时 ' 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张庆华从工作中突发不适到死亡未超过 48 小时,完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职工在岗位上突发不适,未直接送医而请假回家休息,后在 48 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回家休息属普通人的自救选择,不应苛求必须直接送医。

最后,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这里要注意,一般出现工伤公司都积极帮员工促成认定,为什么张庆华所在的公司要百般阻挠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公司可能并未为张庆华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此次张庆华工亡的补助金可能需要由公司自行全额承担(2025年标准为108万),这就是公司百般阻止的原因。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