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老师被指殴打学生致抑郁:巴掌扇向孩子时,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
事发常州市新北区某小学。涉事老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实施了殴打行为,孩子因这次事件被诊断为抑郁症。
虽然具体的施暴细节尚未在公开报道中完整披露,但“殴打”一词在法律语境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它意味着施力者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具有暴力性质,且可能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而从“致抑郁”这一后果来看,孩子的心理创伤已经严重到了需要医学介入的程度。
意味着这起事件的伤害后果已经超出一般意义上的“体罚”,进入了精神损害的范畴。对于一名小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暴力行为所带来的心理冲击,远比身体上的疼痛更为深远。
目前,当地教育部门尚未就此事发布正式通报。
@法律有道
1、教育惩戒的边界:法律如何界定“适度”?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边界。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明确列举了可以实施惩戒的情形,同时也划定了绝对禁止的红线。
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殴打”显然直接触犯了红线。这意味着,即便教师的行为发生在教育场景下,也不再属于“惩戒”的范畴,而是违法行为。
2、一起教师殴打学生事件,可能引发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
第一层: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小学生而言,无论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学校都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当教师殴打学生造成损害时,学校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家长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孩子的抑郁症状被确诊且与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将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层:行政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予以开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其暂停履职、调离岗位等处理。
具体到殴打致学生抑郁的情形,涉事教师很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第三层:刑事责任。
当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触及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伤情鉴定。如果学生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教师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即使未达到轻伤标准,但如果情节恶劣,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教师对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属于“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如果长期、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3、学校的连带责任与监管缺位: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并非“旁观者”。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对学生欺凌、体罚、虐待等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如果学校未能履行职责,比如对教师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压案不报,或者“内部处理”了事,学校本身也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追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负责人给予处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甚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教师殴打学生,无论在何种情境下,都不应被美化为“严师出高徒”或“恨铁不成钢”。
一名教师的手掌,本应是引导学生前行的温暖力量,而非带来恐惧与伤害的源头。当它举起时,越过的不只是一条法律的红线,更是教育者应有的良知与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