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半的“交响乐”:太原“暴走团”扰民谁来管?
凌晨四点半,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与北中环街交叉口南侧,天色未亮,整座城市还在沉睡。一阵整齐的脚步声由远及近,伴随着节奏感强烈的音乐,打破了夜的宁静——20余名身穿橙红色统一服装的“暴走团”成员,正在非机动车道上列队前行。
对于这支队伍的成员来说,这是元气满满的一天开始;但对于周边居民而言,这却是“不堪其扰”的日常。
视频中,天色昏暗,一支约20余人的队伍身着统一的橙红色服装,在公路非机动车道上整齐列队,快步前行。队伍前方或侧方,音响播放着节奏感强烈的音乐,声响在空旷的凌晨街道上格外刺耳。
这支“暴走团”的活动地点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与北中环街交叉口南侧一带。更让居民难以接受的是,这样的“扰民进行曲”并非偶然,而是“经常”在凌晨四五点准时上演。
“天不亮就被吵醒,音乐声和口号声穿透力特别强。”一位周边居民在社交平台上无奈地表示,“我们不是不让锻炼,但能不能换个时间?哪怕到早上六点也行啊。”
面对这一噪音扰民问题,竟一度陷入“无人负责”的困境。相关路段所属的社区工作人员称,“暴走团”活动范围属于市政道路,不在社区的管辖职责之内,这类问题应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然而城管局的说法是“暴走团”造成的噪音污染问题,不属于城管部门的管辖范畴,建议居民报警处理。
社区管不了,城管说不归他们管——居民的正常休息诉求,在部门职责的夹缝中悬置。这起“凌晨噪音”究竟由谁管、怎么管,目前仍在等待答复。
@法律有道
事实上,这起看似“没人管”的噪音扰民问题,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而且,处罚力度远比人们想象中严厉。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八十八条对噪声扰民行为作出了颠覆性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修订,彻底改变了以往“警告—罚款”的轻处罚模式。对比旧法第五十八条“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新法首次将“行政拘留”写入噪声扰民的法律后果中。
新法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其一,规制范围扩大。新法明确将“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纳入管理范畴,暴走团使用音响播放音乐,正是典型的社会生活噪声。
其二,前置程序明确。法律要求“经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这意味着基层组织(如社区、物业)的劝阻是公安机关介入的前提,但如果劝阻无效,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执法。
其三,“情节严重”可拘留。多次劝阻无效、因噪声引发冲突或群体性纠纷、在敏感区域(如医院、学校周边)制造噪声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5至10日行政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明确:即便噪声未超过法定分贝限值,但长期、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安宁的,同样构成违法。这一规定,堵住了“分贝未超标就不违法”的漏洞。
除了噪音扰民,这支“暴走团”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活动地点。视频清晰显示,20余人在公路非机动车道上列队行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列队行走,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也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同样有权依法处理。
从法律条文来看,太原这支“暴走团”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要居民报警,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介入,对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组织者或参与者进行处罚。
然而,法律是底线,城市治理更需要智慧。
中老年群体的健身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凌晨四五点锻炼的习惯也非一朝一夕养成。但健身权不能以牺牲他人的休息权为代价。如何在“健身自由”与“居住安宁”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
而对于全国各地仍在为暴走团、广场舞噪音所困扰的居民来说,一个明确的信号已经发出:2026年1月1日起,噪音扰民不再是“罚几百块钱”的小事,而是可能面临“拘留”的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