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否应该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这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之争。也是我们是坚持宁愿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还是宁愿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这两种观点之争。
中国革命的早期,也就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我党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中,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在对付我党的时候,采取的方式就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国民党反动派的这一做法不光是受到了全国人民的声讨,在国民党内部和国际社会上也是不得人心的。这也是国民党反动派最终走向失败的原因之一。
中国要建设成为一个完整的法治社会,程序正义就必须要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必须坚持宁可放掉一个或者几个坏人,也绝对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的法治理念和观点。程序正义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正是这种理念和观点的具体表现。假如说一个司机酒驾,如果酒精检测人员的资格证到期没有年审,那他就是没有检测资格,他所做出的检测报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说一个人开车,他的驾驶证过期没有审核,交警一定会按照无证驾驶来处理,不会说他有驾驶汽车的技能就不做处罚。
既然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就不能因为警力有限、资金不足、设备老化等等来搪塞。呼格案、聂树斌案等,如果能坚持程序正义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还会出现这么严重而低级的冤假错案吗?我们一定要牢记,冤枉一个好人对法治社会的破坏力远比放过一个或者几个坏人大的多的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一旦我们认为会放过坏人就不去遵守这个原则,我们的法治社会必将被破坏的体无完肤。
本人不是律师,但我对律师能够坚持法治社会的原则是赞赏的。一个人有某些方面的技能和你能从事某些方面的工作是两码事。你有驾驶技能,但你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你就是不能从事驾驶汽车工作。同样你有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技能,但你没有资格证,同样不能从事检测工作。特别是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光是有技能,还必须要有资格。为什么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因为有了律师,才能够监督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来工作。
法律不是只用于惩罚恶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好人不被冤枉。按你的说法,这个司机一看就是喝醉酒后开车,就不用走程序直接判他犯罪就行了,至于检测人员是否有资格检测就无所谓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往往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出现的。程序正义是没有任何口可开的,一旦开了口,结果就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你、我、他都将有可能会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