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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炸裂!”云南,一男子网上认识一越南女子,两人见面并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称要

“太炸裂!”云南,一男子网上认识一越南女子,两人见面并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称要带女子去广东打工,女子满心欢喜跟他上车,岂料,男友半路竟将女子以8万卖给另一男子,女子设法联系丈夫才得以脱身,而事后男子惨了!

3月31日,闽南网报道了一则特殊的拐卖妇女案件。

王成刚平日里没有正经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大多时间都在网上随意闲逛,消磨时间。

2022年10月,王成刚在网络上结识了越南籍女子陈丽,两人通过网络聊天逐渐熟悉起来。

陈丽向王成刚透露,自己从越南远嫁至云南,身处异乡人生地不熟,平日里生活十分孤单,也缺少可以倾诉的人。

得知陈丽的处境后,本就善于花言巧语的王成刚,立刻表现出善解人意的一面,在网络上持续对陈丽嘘寒问暖,处处表现出关心与体贴,一步步拉近了和陈丽的距离。

长时间的网络陪伴与假意关怀,很快让陈丽放下戒备,也让王成刚俘获了陈丽的芳心,两人的网络感情迅速升温,关系变得愈发亲密。

经过近一年的网络交往,两人的感情逐步走向线下,2023年7月,王成刚主动邀约陈丽前往自己所在的城市见面,陈丽没有多想,赴约与王成刚相见。

两人见面之后,关系进一步拉近,随即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时的陈丽更是对王成刚心生依赖,主动提出想要跟随王成刚一起生活。

面对陈丽的真心追随,王成刚非但没有珍惜,反而在心底萌生了邪恶的念头。

为了达成自己的不法目的,王成刚以自身所在城市熟人较多,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容易引起他人注意为由,哄骗陈丽一同前往广东打工,谎称广东既无熟人打扰,还能一起打工赚钱,为两人的生活打拼。

单纯的陈丽对王成刚的话深信不疑,没有丝毫怀疑,当即答应跟随王成刚一同前往广东。

随后,两人一同乘坐前往广东的大巴车,在乘车途中,王成刚结识了同车的一名男子,在得知陈丽是越南籍人士后,两人一拍即合,暗中合谋商议将毫不知情的陈丽贩卖他人,双方商定的贩卖价格为8万元。

达成不法约定后,王成刚继续用花言巧语哄骗陈丽,让她跟随这名陌生男子换乘其他车辆,全程被蒙在鼓里的陈丽,一直按照王成刚的安排行事,直至车辆行驶至半路,才得知自己被王成刚贩卖的真相。

得知自己被真心对待的网恋对象贩卖,陈丽内心既气愤又无奈,但她始终保持冷静,没有慌乱反抗。

为了尽快脱离险境,陈丽假装向身边人借用手机,以给家人报平安为由,悄悄联系上自己远在云南的丈夫,告知自身处境并发出求救信号。

陈丽的丈夫接到求救电话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行动,根据相关线索快速锁定位置,成功将被困的陈丽解救出来,同时也将涉案的王成刚抓获归案。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更多细节浮出水面,令人唏嘘的是,王成刚伙同他人将陈丽贩卖,非法获利共计8万元,而在不法所得分配中,王成刚最终仅分得60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王成刚卖掉陈丽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成刚以虚假承诺(赴广东打工)骗取陈丽信任并跟随,与同案犯达成8万元交易,实现"出卖"目的。

王成刚虽分赃较少(仅6000元),但在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系主犯之一,应处以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车合谋男子也应按共同犯罪处以刑罚。

2、购买陈丽的男子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收买陈丽的陌生男子同样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成刚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妇女罪构成要件,且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明确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丽虽为越南籍,但在中国境内被拐卖,中国司法机关具有完全管辖权。

最后,法院判处王成刚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