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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可女子才是实际所有权人。8年后,姐姐把房

上海,女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可女子才是实际所有权人。8年后,姐姐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儿子,外甥多次上门,说房子是母亲留给他的,要求女子从自己家搬走。女子傻眼,将外甥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她松了一口气。 姚老太本以为姐妹情深,姐姐是最值得自己信任的人,可人到晚年,姐姐和外甥却联手给她上了一课。 10多年前,70多岁的姚老太独自一人居住,姐姐也没住处,跟她诉苦,姐妹二人商量着买套房子,一起居住养老,彼此照料,也能找人说说话。 可姐姐并没有什么积蓄,姚老太一咬口,把自己的全部积蓄拿了出来,买了房子,房子的出资人是她,可最终却因为种种原因,房子登记在姐姐名下。 为了让姚老太安心,姐妹二人还特意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白纸黑字的写着姚老太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有了这份协议,加上对姐姐的信任,姚老太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踏实不少。 房子买好后,姐妹二人搬了进去,姚老太对姐姐也是100分的信任,觉得姐姐不会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 8年后,姐姐却瞒着她,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王某。 姚老太对此事毫不知情,直到姐姐去世后,外甥多次上门,理直气壮地说房子是母亲留给他的,他要求姚老太搬离。 姚老太这才恍然大悟,自己多年前,拿出全部积蓄买房和姐姐同住,可姐姐和外甥却联手坑了自己。 无奈之下,姚老太将外甥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某支付90万房屋损害赔偿款给姚老太。 打完官司后,姚老太也从房子里搬了出去,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住,手头没钱,生活拮据。 可判决生效后,王某却迟迟没有给钱,姚老太申请了强制执行。 王某一开始还嘴硬,拒不执行,说自己已经申请再审了,不能执行。 后经法院释法明理,他最终承诺:会在约定期限内,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姚老太。 事情总算有了一个结果,姚老太也算松了一口气,虽然房子归了外甥,但是自己能拿回赔偿款。 姚老太顾念姐妹情深,出资买房,想着跟姐姐一起居住养老,可姐姐却把金钱看得更重,瞒着她,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 好在姚老太手中有姐妹二人签订的协议,能够证明她作为实际出资人,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借 名买房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也就是说姐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应归属于姚老太,她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姐姐在未经姚老太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王某,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若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转让价格合理;不动产或动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姚老太是有权追回房屋的,但是因姐姐去世,房屋已经过户给外甥。 若外甥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房屋已经完成过户,此时,姚老太是无法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屋的,只能依据借名买房协议要求名义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因姐姐已离世,因此姚老太可以要求外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也判决外甥支付90万元房屋损害赔偿款。 对此,有人说利益面前,谁都不可信,只能信自己。 出资买房,不要把房子放在别人名下,房子、存款都放在自己手中,养老也方便,人心是复杂的,谁也不能保证以后会不会变。 姐姐和外甥虽然得了房子,但是做法是不厚道的,姚老太没有儿女,也年过8旬,如果外甥好好照顾她,说不定这套房子以后也会给到他。 但是人心是贪婪的,姐姐和外甥真的是操之过急,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