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银行员工假期出门放松,却因嫖娼被警方拘留10天,男子并未将此事上报,本以为会没事,岂料,7年后银行在一次排查中,意外发现男子违法行为,当即将其开除!男子不服,连续3次状告银行,官司打到高院,法院这样判!
周军是某银行的资深员工,早在2005年就正式加入这家银行,此后多年里,他一直在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是银行里的老员工。
原本安稳的职场生涯,却因2011年的一次意外违法行为,埋下了重大隐患。
2011年9月底,银行安排了一段较长的假期,周军独自一人外出游玩放松。
游玩期间,他偶然发现一家按摩店,便进入店内想要放松身心。
在店内服务人员的推荐下,周军一时糊涂,决定体验违法的特殊服务。
然而,就在周军与失足妇女完成违法交易后,恰逢当地民警开展查房行动,周军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
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周军因涉嫖娼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作为银行老员工,周军心里十分清楚,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被所在单位知晓,自己多年打拼的工作岗位必然不保。
为了隐瞒此事,周军在被拘留期间,向银行谎称个人原因需额外请假数日,始终未将自己被行政拘留的违法事实向单位进行上报。
从拘留所出来后,周军直接返回银行正常上班,他以为自己的隐瞒行为天衣无缝,银行方面并未察觉其此前的违法行为,心中暗自庆幸。
此后七年时间里,周军依旧正常工作,当年的违法事件也被他刻意尘封,他本以为这件事会就此彻底翻篇,不会再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任何影响。
没想到,七年之后,这件尘封已久的往事还是浮出了水面。
2017年5月,该银行在内部开展员工赌博行为专项排查工作时,通过相关渠道意外查询到了周军2011年的嫖娼违法记录。
银行方面经过核查后认为,周军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银行内部员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更重要的是,他在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刻意隐瞒违法事实,未第一时间向单位上报,存在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基于上述理由,银行随即作出了解雇决定,将周军正式开除。面对银行的开除决定,周军表示无法接受。
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距离2017年已经过去七年时间,早已超过了相应的追溯期限,银行以此为由开除自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周军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周军的相关主张,认定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银行撤回对周军的解雇处理。
银行方面对仲裁结果并不认可,始终坚持自身管理规定,认为周军存在违法行为且刻意隐瞒不报,已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银行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合理合法,并无不妥之处。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该劳动纠纷被诉至法院,可整个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官司甚至打到了省高院。
1、银行认为,开除周军并无过错。
银行表示,早在2010年就通过了《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并向员工公示和告知,办法里明确规定周军的违法行为符合解雇条件。
周军在2011年产生违法行为,并且刻意隐瞒7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劳动者基本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周军的开除合规合法。
2、周军则认为,银行开除他已经违法。
周军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他的违法行为已经过去7年,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溯期,而且他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
周军还表示,银行的规定只是管理办法,依据此做出辞退决定,属于程序错误和违法。
3、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军行为构成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处罚合法适当,而且其行为也严重违反了银行规定。
至于周军认为7年已过追溯期,法院认为,银行时隔7年才处理并非银行过错,而是周军刻意隐瞒所致。
况且,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权,不受行政处罚时效约束,尤其在员工刻意隐瞒的情况下。
最后,一审认为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决驳回周军诉讼请求。
周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而高院再审依旧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