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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多年名字被刻上前婆婆墓碑弟弟悄办父亲丧事墓碑漏刻姐姐名字马上清明了,聊一

女子离婚多年名字被刻上前婆婆墓碑弟弟悄办父亲丧事墓碑漏刻姐姐名字马上清明了,聊一聊姓名权(墓碑刻名)和祭奠权。

这几天,大家关注的这两起案件比较有意思,一个是不让把名字刻在墓碑上,一个是要把名字加在墓碑上。

一个是离异配偶起诉前夫未经自己允许在前婆婆墓碑上刻名字,侵犯姓名权。另一个是亲生女儿起诉母亲弟弟弟媳未经自己允许给父亲办葬礼不把自己名字刻在父亲墓碑上,侵犯祭奠权。

这两件事都涉及墓碑上刻姓名、涉及自然人姓名的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使用、改变,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但,监护人除外。

第二个案件中的祭奠权,属于民法典990条第2款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是一般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早就将祭奠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

祭奠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对逝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相关丧葬事项的决定权、对逝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同时还包括通知逝者近亲属死亡事实的义务、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

同时,祭奠权要合理行使,文明祭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姐姐要求弟弟在父亲墓碑上刻姓名属于行使姓名权和祭奠权的重合,应当受到保护。

除非姐姐之前行为存在有重大过错。

虽然上面这两起案件都胜诉了,但两个案子反映出来的矛盾点和对立面各有不同,一个是冲着前夫起诉,另一个是冲着亲生弟弟家和母亲起诉。

明眼人也能看出来,这两家的问题矛盾纠葛一直存在,大概也不会因为一场官司而得到彻底解决。

第一个案件,虽然胜诉了,前夫和前妻之间的分歧和界限会更加明确了,但女儿夹在已故奶奶和离异父母中间,很难独善其身。

第二个案件,姐姐虽然胜诉了,但作为一奶同胞的姐姐会不会真正地与母亲和弟弟媳妇他们两家和睦相处,却很难以下结论。

法律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放线。打官司只能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尽可能多的化解矛盾,无法解决所有的家事问题和分歧。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家庭和睦、温馨、幸福的基础在于平时日常的积累,家庭矛盾的形成也是长年累月、日积月累。这种打官司诉讼的矛盾爆发,也只是各种问题的冰山之角,而不是冰山本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