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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吴女士卖房得40万,因买家装修后转卖,被法院判赔购房款及各项费用80万元

重庆万州吴女士卖房得40万,因买家装修后转卖,被法院判赔购房款及各项费用80万元,罪魁祸首是她当初轻易签下的委托代理协议。 当初双方约定暂不过户,吴女士全权委托朱女士处理卖房事宜。朱女士将房屋装修后,以69.8万元的价格又转卖给了向先生,赚取了29.8万元的差价。 向先生入住7个月以后,发现客厅天花板有异味和渗水现象,打开一看才知道,全楼污水主管道从这里经过,虽然进行了翻新修补,用塑料膜包裹,但因为建造时间较久,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另外,他还发现该房屋曾经出租作为宾馆用房,因为漏水问题也发生过纠纷。 因此,向先生认为吴女士和朱女士明知房屋有瑕疵,却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赔偿自己购房款和各种费用的损失。 很多人跟吴女士有一样的疑惑:污水管道是公共的,是开发商安装的,又不是自家的管道发生了漏水,凭什么要吴女士负责呢?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物理瑕疵”、“历史瑕疵”。 简单说,“物理瑕疵”指的是买家在看房时能直接看到的问题,比如户型奇怪、采光差等。这种问题买家自己能发现,卖家不用额外提醒。 而“历史瑕疵”指的是买家在看房时无从知晓的问题,比如曾经发生过严重漏水、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在这个案件中,漏水的污水管虽然被修补,但是关系到了买家的居住品质和未来风险。 一个理性买家如果知道了这一瑕疵,可能就不再购买,或者压价。所以,隐瞒这种瑕疵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 吴女士真的太委屈了,自己只拿到了40万元房款,没有参与装修,没有见过向先生,怎么平白无故就被判赔80万元呢? 但委屈归委屈,她有两个过错也很明显:首先,她隐瞒了房屋的历史瑕疵。更致命的,她轻信了朱女士,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将房屋出售、合同签订等权利全部授予对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朱女士卖房的所有行为后果都由被代理人吴女士承担。 而吴女士之所以这样办,原因就是这套学区房存在瑕疵,卖不出好价钱,才会配合朱女士,结果“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从赚40万到赔80万,吴女士的经历提醒所有的卖房者:委托他人办事,千万不要轻易交出全权代理权;历史瑕疵一定要主动说明,隐瞒就是欺诈。 你有什么买卖住房的经验和大家分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