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女子因搬家以40万的价格,卖掉了154平的学区房,买家装修后,以69.8万卖给了另一买家。万万没想到,过户7个月后,女子和第一买家,双双被第二个买主告上法庭,称房子的刻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她受到欺诈,要求赔偿损失。岂料,法院一审排除第一买主,要求女子独自返还69.8万元购房款,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女子不服判决,自己40万卖掉的房子,如今却要赔出将近80万,等于搭进去一套房子?
事情得从2024年说起,吴女士在万州区高笋塘附近有一套154平的学区房,周边有全区最好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这套房是2008年买的,登记在她丈夫和儿子名下,这些年一直租给别人开美容院、宾馆,本身也有些年头了,是1998年修建的老房子。
2024年5月,因为家里要搬家,吴女士就想着把这套闲置的房子卖掉,减轻点负担,也图个省事。
通过中介介绍,吴女士认识了买家朱女士,双方谈妥价格,以40万的价格成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女士也按时支付了40万房款。
本来按照正常流程,交完钱就该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女士提出,暂时不用过户,吴女士也没多想,觉得钱已经到手了,过户晚一点也没关系,甚至为了图省事,还和朱女士一起去公证处办了全权委托公证,把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缴纳税费等所有后续手续,全都委托给了朱女士,她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自己可以安心搬家,殊不知,这一步,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朱女士拿到全权委托后,并没有打算自己住这套房子,而是简单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仅仅过了两个多月,就转手把这套房子以69.8万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向女士,一进一出,净赚了近20万差价。
2024年12月27日,这套房子正式过户到了向女士名下,向女士支付了19.8万首付款给朱女士,剩下的50万按揭款,银行直接划到了吴女士的账户上,而吴女士又很快把这50万转给了朱女士,说到底,吴女士自始至终,只拿到了最初的40万卖房钱,一分多余的钱都没赚。
吴女士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自己拿着40万房款,安心开启新生活,可万万没想到,过户仅仅7个月后,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她所有的平静。
2025年7月,向女士把吴女士一家和朱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将近80万元,理由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吴女士和朱女士刻意隐瞒了房屋的重要事实,对她构成了欺诈,导致她无法正常入住,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利息、过户税费、中介费、律师费等所有损失。
向女士所说的隐瞒事实,是这套房子的客厅天花板上方,竟然有整栋楼的粪便排污主管道,而且管道已经老旧斑驳,存在渗漏问题,还伴有刺鼻的异味,根本无法正常居住。
向女士表示,自己买房时,看到房屋是全新装修,吊顶平整,根本不知道里面藏着这样的隐患,要是知道,她根本不可能花69.8万买这套房子。
庭审的时候,吴女士彻底懵了,她反复辩解,自己根本没有隐瞒任何事实,这套房子的排污管道是开发商当年的原始设计,她作为普通业主,根本不具备专业的建筑知识,也不知道管道存在渗漏问题。
吴女士还说,她和朱女士的交易,约定的是按房屋现状交付,朱女士当时也现场勘查过房屋,而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买房时也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状况,现在出了问题,不应该全怪在她头上。更让她委屈的是,她只收了40万房款,而朱女士赚了近20万差价,凭什么最后要她来承担所有赔偿?
另一边,朱女士也辩称,自己装修时并没有动过排污管道,管道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她自己也不知道存在渗漏,而且向女士买房时,已经明确表示清楚了解房屋所有情况,现在反悔,她的诉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更何况,她所有的行为都是受吴女士委托,算不上合同相对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可法院的一审判决,却让吴女士彻底崩溃了。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房屋内部装修全新,客厅吊顶打开后,确实有整栋楼的排污主管道,管道陈旧、污渍较多,天花板已经被污染变黑,管道周围还用塑料薄膜包裹着,明显是刻意隐瞒。
而且法院还查明,早在2024年,物业就曾起诉过租吴女士房子开宾馆的租客,租客当时就提到,因为排污管道漏水,给宾馆造成了损失,所以才拖欠物业费,这件事后来通过调解解决,而吴女士也曾因房屋出租问题和租客发生过纠纷,足以证明,吴女士对管道渗漏的问题是知情的。
最终,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向女士与吴女士一家及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认定朱女士作为吴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其隐瞒房屋真实状况的行为,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吴女士承担,而朱女士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吴女士一家独自返还向女士69.8万购房款,加上资金占用利息、过户税费、中介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