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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人民法院不能为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背书。 去年,我发了一个美国企业在山东

办案手记:人民法院不能为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背书。
去年,我发了一个美国企业在山东高院领取执行案款遇到困难的案件。该案件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解除了美国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三十多年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原因为规划的调整,该地块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生效判决判决返还美国公司当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支付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中,当地税务机关在未向美国公司征税的情况下,直接向山东高院发函,要求山东高院协助其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对于法院判决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认为需要缴纳所得税,美国公司认为土地出让金三十余年前就已经支付了,现在返还,其根本没有收益,就不应当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存有争议,需要依法处理。且税务机关没有任何的征税决定也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执行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但山东高院却支持了税务机关的作法,没有将“涉税”部分款项执行给美国公司。
我代理美国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将该部分执行款执行给美国公司,涉税争议依据税法解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执行异议。
我们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个时候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美国公司支付执行款,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