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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男子的父亲去世,男子特意举办丧宴宴请宾客。可不曾想,一位宾客在丧宴上

陕西榆林,一男子的父亲去世,男子特意举办丧宴宴请宾客。可不曾想,一位宾客在丧宴上醉酒被送回家后,于次日凌晨不幸离世。

2025年1月9日,陕西榆林某饭馆,一场丧宴散场后,47岁的王某再也没能醒来。

七两白酒下肚,他被三轮车送回家,凌晨时分呼吸骤停。家属悲痛之余,把办丧事的惠先生和同桌五个人一起告上法庭——67万的索赔单,砸在了这场悲剧的每个参与者头上。

然而,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此六人无需承担分毫赔偿之责。

此非冷酷无情之举,实乃规则使然。于世间运转之中,规则既定,便如铁律般不可轻易撼动,容不得私情,绝非冷血之体现。

王某是智力三级残疾人,平时租房独居。真正饮酒甚酣、豪饮无度者,乃王乙、王丙、惠某与王某四人。他们在酒桌上的表现,尽显“喝得凶”之态。

王某自己端起杯子,一杯接一杯,七两多白酒灌进肚子里。

下午六点,他已经醉得站不稳。惠先生安排人用三轮车把他送回家,还专门打电话让他父亲王老汉过来照看。凌晨,惠先生发现不对劲,立刻拨打120。待急救人员匆匆赶至现场,王某已然气息全无。生命的消逝如此猝然,令人不禁扼腕叹息。

家属的逻辑很直接:人死在酒桌上,酒桌上的人就得负责。惠先生没管好酒,容忍别人劝酒,同桌的人没劝阻,没尽到照顾义务。

但法院要的不是逻辑,是证据。

《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白:过错才赔,没过错不担责。什么叫过错?得看三件事——你能不能预见后果、你的行为有没有违规、还得证明酒和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未能提供出哪怕一条相关内容。

因缺乏尸检报告,确切死因难以明确,在相关记录中,死因只好标注为“呼吸心跳骤停”。可能是酒精中毒,也可能是心脏病突发、脑出血,甚至可能是自己摔倒撞到了头。光凭时间线,法院不能随便下结论。

没有劝酒证据。家属说同桌的人劝了酒,但拿不出任何证人证言或视频。

目前并无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强制饮酒的情况。

法院查了王某的日常生活:他独自租房,能自己走路去丧宴,能端碗夹菜,能正常说话交流。智力三级残疾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没被法院宣告,他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贺某全程没喝,王甲只喝了一点点,他们对王某的饮酒没有任何影响,也没有法律义务去阻止一个成年人喝酒。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涉案的六个人,均被判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裁决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这不是个例。渭南也有类似案子,吴某有高血压,说"就抿一口",结果只喝了一小口啤酒,第二天早上突然没了。家属提出逾一百四十万的诉求,法院秉持公正,对此予以驳回,彰显司法的严谨与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两起案子,时间、地点、人、酒都不一样,但判决一模一样。

此乃源于法律条文之明确规定。法律既定,其条文所载,便是行为遵循之准则,故而如此。

有人说这太冷血了,人都死了,难道就没人负责?但如果法院开了这个口子,以后每个酒桌上的人都得提心吊胆——万一对方回家出了事,自己就得赔钱。

那谁还敢请客吃饭?谁还敢和朋友喝酒?

法律不是用来安慰情绪的,是用来划清责任边界的。同情不能成为突破证据规则的理由,否则人人都可以借"死人了"索取赔偿。

于酒桌之上,最需自律者,莫过于管住自身之手与口。手勿肆意妄动,口勿信口开河,如此方能在酒局中举止得当,尽显风度。你说你酒量好,别人信,你说你有病不能喝,别人也信。然而你自顾自地一杯又一杯地畅饮,旁人即便有心阻拦,却也终究难以遏制你这豪饮之势。

王某的死让人难过,但难过不能成为让别人赔钱的理由。

酒桌上的话容易热,法庭上的字很冷。冷,因为一个字都不能错。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