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武德!四川女子去西安旅游认识一位当地男子,当天晚上去开房并发生关系,谁知过程竟然被男子偷拍发朋友炫耀,男子被拘6天,索赔6.5万法院只判833元。
2025年1月15日,四川女子肖某前往西安旅游,本想借此放松身心,却没想到一场偶然的相识,让这场旅途变成了一场困扰已久的纠纷。
事发次日晚上,肖某在与朋友聚餐时,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西安当地男子薛某,两人初次见面便相谈甚欢,话题投机,氛围十分融洽,丝毫没有陌生人之间的拘谨。
聚餐结束后,薛某主动提出送肖某回其入住的酒店,肖某并未拒绝,随后两人一同前往酒店,在当晚凌晨时分,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肖某此时并未意识到,这场看似你情我愿的亲密接触,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薛某趁肖某不备,偷偷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全程未告知肖某,更未获得肖某的任何同意。
拍摄完成后,薛某并未将视频删除,反而出于炫耀心理,将这段隐私视频转发给了自己的一位朋友,即便他随后声称自己立刻撤回了视频,并未造成二次传播,但该行为已然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权益。
不久后,肖某意外发现了薛某偷拍并转发自己隐私视频的事情,得知真相的她又气又慌,深感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她第一时间找到薛某沟通,要求其立即删除所有偷拍视频,并就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和道歉,但薛某的态度十分消极,不仅拒不认错,还试图推诿责任,这让肖某难以接受。
沟通无果后,肖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控告薛某强奸自己。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最终查明,肖某与薛某发生性关系时,双方均系自愿,不存在暴力、胁迫、欺骗等违背肖某意愿的情形,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强奸控告未果,但肖某并未放弃维权。她认为,自己自愿与薛某发生关系,并不代表同意被偷拍,更不代表自己的隐私视频可以被随意转发,薛某的偷拍、转发行为已明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随后,肖某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薛某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自己因处理该纠纷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检查费等实际支出1513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两项合计索赔金额高达6.5万余元。
法庭审理期间,薛某依旧拒不认责,甚至倒打一耙。他一方面声称肖某控告自己强奸属于“诬告陷害”,认为肖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辩解称,自己拍摄视频只是“私人记录”,转发给朋友纯属“操作疏忽”,且发送后立即撤回,没有对肖某造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薛某还提出,自己已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警方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并非无据可依。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薛某的偷拍、转发行为已构成情节较重的侵犯隐私行为,因此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过全面审理,最终作出了公正判决。法院认定,薛某未经肖某同意,擅自偷拍两人亲密视频并转发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对肖某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薛某提出的“已承担行政责任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法院明确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拘留是行政惩戒,赔偿是民事补偿,二者互不冲突。
而对于肖某6.5万余元的索赔请求,法院并未全部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向肖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肖某经济损失833元。
至此,这起因旅游相识、偷拍引发的纠纷,以法院的判决画上了阶段性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