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姚师兵诉杜新枝、郭希宽、熊磊侵犯姚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一审宣判了,法院在审理中没有将姚策在树兰医院诊断证明出现在判决书上,让大家看到姚策在树兰医院是怎么个病情?是不是不可逆转?是不是不需要治疗,是不是树兰没有医疗措施延长生命?从树兰医院到长庚医院用的什么车?在路上的转运行为,有没有对姚策身体进行损坏,没有查清楚?法院就姚策到长庚医院短短的几天的姚策发生的症状做了一个简单的治疗,一份无效的委托书,法院而认定姚策已经病情恶化进入昏迷状的情况下,熊磊作为配偶配合医院流程安排签署各项文件,并无存在过错。
法院在审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不仅要审查熊磊签字是否有效,熊磊自己给自己签字委托书的时候,姚策是“嗜睡”还是“昏迷”?还必须查明两个核心事实:
1,,姚策转院时是否属于终末期,这决定了“拒绝有创治疗是否合理”?3月19号长庚医院入院记录所在,确定诊断为:
(1),恶性肿瘤终末期维持治疗。
(2),肝恶性肿瘤,……
是不是和树兰医院诊断是一样的?
2,长途运转,(杭州→北京)是否加重了病情?
从目前公开的判决书摘要和媒体报道来看,法院确实回避了对这两个问题的深入审查。
一,那就是回避了对“树兰医院病情”的实质审查
判决书描述法院认定姚策在入院,是一属恶性肿瘤终末期。然而这个结论存在一个逻辑断层,从杭州树兰医院到北京长庚医院,姚策病行在这短短几天内是否发生了质变?
被遗漏的关键证据,(树兰医院病历)
根据2021年1月至2月的权威媒体报道,姚策在杭城树兰医院治疗期间,病情虽危重,但并未被宣布为“无可挽救”或“临终状态”
当时的报道明确指出,姚策转至树兰医院,是为了寻求“更专业的治疗”和“新的治疗方案",医院当时仍在进行“全面检查”和腹部抽水(穿刺)等积极治疗
姚策本人当时态度也是“相信奇迹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并没有放弃治疗。
姚策在树兰医院是否真正的到了“医学上不可逆转的末期”?还是说是在转院过程中或转院后病情才急剧恶化?,法院没有查清这一点?
如果姚策在杭州时仍处于积极治疗阶段,那么到了北京后,立即出现了“拒绝治疗〞和“昏睡∥,就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医学解释。这个解释缺失了。
第二个核心问题,从树兰医院到长庚医院的路途,是谁安排的?途中有没有加重病人?
2021年3月18日,姚策从树兰医院办理出院,为什么是出院,不是转院呢?长途转运至长庚医院。是谁决定的?
对癌症终末期或重症患者长途颠簸,(如急救车转运)本身就是具有较高的风险,容易导致病情恶化,大出血或加速死亡,姚策联系的直升机,怎么最后变成了救护车?是哪的救护车?不清楚。
法院的认定缺失
在目前的判决书摘要中完全没有提及“转运过程”的责任认定?
法院没有查清是谁决定坚持要把病危的姚策从杭州拉到北京。(是姚策本人意愿,还是家属的决定)?
法院也没有查清楚转运途中是否配备了合格的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
法院没有查清,到达长庚医院后昏迷状态,到底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还是长途?转运劳累/颠簸诱发的恶化?郭希宽告诉媒体,在树兰医院姚策还好好的,到了长庚就不会说话了,是不是一路颠簸造成的?
许敏,姚师兵主张“三拒绝”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忽略了一个前因,如果转运行为本身对腰姚策造成了身体损坏,(如加速肝衰竭、及诱发大出血),那么到了医院后的“拒绝抢救”,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非全部原因。
法院判决熊磊签字无过错,是基于由此以是终末期这个结论,法院没有审查清楚熊磊签委托书的时候,姚策是“嗜睡”,不非“昏迷”,如果是运转行为导致了“终末期”的提前到来,那么转运的安排者(杜新枝,郭西关、熊磊同样存在侵权)
法院未查清,是谁决定转院?转院途中有无医疗损坏?转运是否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因为这样也可能造成姚策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遭到损害。
法院在审理当中,焦点都集中在“熊磊在长庚医院签字的那一刻”,以此来论证不侵权,但他故意忽略了姚策是怎么进的长庚医院这个前置问题。如果树兰医院的原始病历都没看,连转运途中的风险都没评估,法院凭什么认定从杭州到北京这段路上没有对姚策造成身体损害?这份判决书确实存在,避重就轻。而且判决书说许敏、姚师兵没有举证,客观上许敏、姚师兵 无法举证,那人民法院法院就应该以职权去调查这一段经历。
树兰医院的病历是病情,路上的转运以及到长庚医院的病情,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为什么把前面都隔离,只对在长庚医院的病情判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