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制规定,某项重大决策,决策人可以享受决策的福利,但也必须承担决策的后果。
譬如实现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决策人必须三年内,物质生活待遇和人民公社社员完全一致,休戚与共,凉热共享,痛感切肤。
这样,错误就能控制范围,纠偏就不会迁延滞后。
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病:
其一,有些决策是“有取舍的权衡”。譬如关闭污染工厂,工人短期内失业是“痛”,但居民长期健康是“利”。决策者如果必须与失业工人同受眼前之痛,他可能就不敢做这个正确但短期痛苦的决定。
其二,存在“激励扭曲”的风险。为了规避个人承担后果,决策者可能会选择“不决策”或“只做绝对安全的事”,导致改革停滞。或者,他会想方设法把后果包装、转移、推迟到任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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