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岀轨,男子捉奸当场让情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后来奸夫反告男子敲诈,被判有期徒刑3年。这样看起不合理但合法的判决,其实有待商榷。
首先,该情夫与人妻子通奸,虽然没有犯法,但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双方权利的法律精神,违背了公序良俗。自古以来,与人通奸都是会受到惩罚的违法行为。虽然从现代法律规定来看不构成犯罪,但绝不应该成为鼓励和支持的行为。
其次,索要10万元是否构成敲诈也还有疑问。奸夫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对方家庭和夫妻关系的权益,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而且知道自己行为不道德,鉴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和认知给予对方精神损失费补偿,为什么不可以?至于数额,只要自愿的,又有什么影响!
三是这样的判决没有起到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作用,没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是助长了拈花惹草,不负家庭责任的风气,同时也让那些在婚姻家庭中弱势或者守规矩的一方无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更容易引发极端事件发生,降低夫妻之间的信任。
所以,这样的案子,除了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应该更多综合考量双方的行为、情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