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案件发生在21年,26年3月省人社厅才将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扩大至全省,当时超龄员工是买不了工伤保险的,检察院是保障了猝死工人的权益,企业的权益谁来保障呢?
如果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因为对方死了,家属一只索赔,就判决视同工伤,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也是有失公平。而且,对于长远和社会大环境来看,以后哪有哪个企业还敢随便雇用超龄老人?

就事论事,案件发生在21年,26年3月省人社厅才将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扩大至全省,当时超龄员工是买不了工伤保险的,检察院是保障了猝死工人的权益,企业的权益谁来保障呢?
如果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因为对方死了,家属一只索赔,就判决视同工伤,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也是有失公平。而且,对于长远和社会大环境来看,以后哪有哪个企业还敢随便雇用超龄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