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放过罪犯,但也不能冤枉好人?”广东,一女子报警遭遇强奸后,涉事男子即被调查,在刑事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还是没有发现强奸的证据,连取保候审都解除了。女子觉着冤枉,不惜自己声誉,公布在网上,引发热议。但警方也披露了细节,女子和男子的关系不一般,事情并不像女子说的那样。
据悉,女子报警的男人,不是别人,而是她的前夫,两人早在10多年前就认识了,还生了一个儿子。只不过没有登记结婚,之后加上有矛盾,便分开了。男子出了国,因为有儿子,双方还保持联系
2023年,男子回国后,两人的感情升温,不光是来往多了,还多次住宿,看上去有复合的节奏。
这年6月,两人带着12岁的儿子在游玩后,在酒店开了一个单间,3个人一块住。第二天在退房时,女子和男子发生纠纷,称凌晨遭到男子的强奸。
具体内情和细节只有两人知道,男子承认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但坚称是自愿行为。
到底男子有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呢?
公安机关查到了两个情况,一个是同住的12岁儿子,儿子说没有听到妈妈反抗或喊叫。另一个是,经检查,女子身上没有任何的抓痕等损伤。
加上二人曾是夫妻关系、最近多次住宿、身边跟着孩子,很难想象男子强奸了女子。女子的一面之词,难以说服网友,更别说是公安机关了。
有网友猜测,二人发生关系后,可能是女子的要求没有被满足,所以才出此下策,报警强奸。但公安机关看的是证据,并非一句强奸就定罪。
见男子在取保候审届满恢复自由身后,女子甚至扬言轻生,还多次找公安机关,也是为了施加压力,这才公布到网上。
公安机关也明确,看证据,如果确有男子强奸的证据,将依法处理。
这个案子很好的看出了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手段。
2、主观意志:性行为的发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本案中,客观行为(发生性关系)双方均承认。唯一的、也是最关键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而证明这一点,是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责任,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为什么警方难以认定强奸?
警方作出撤销案件或取保候审后解除的决定,是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本案中,对男方有利的证据和情节主要包括:
1、特殊的关系背景:
前伴侣关系:双方曾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存在深厚的情感历史和身体亲密关系。这种关系背景使得“自愿”的可能性显著高于陌生人。
近期亲密互动:案发前,双方感情回温,多次同宿,有明确的复合迹象。这进一步降低了“违背意志”的合理性。
2、案发时的特定情境:
三人同室:房间内还有他们12岁的儿子。在子女面前实施强奸,违背常理,需要极高的心理强度和极端的冲突情境,但目前无证据支持存在这种极端情境。
缺乏即时反抗证据:儿子证实未听到母亲反抗或呼救。虽然沉默不等于同意,但在有第三方在场且可求助的情况下,缺乏任何反抗迹象(声音、动作)是重要的反驳证据。
缺乏客观的暴力痕迹:身体检查未发现抓痕、淤青等损伤。虽然强奸不一定留下外伤,但没有外伤是支持“未使用明显暴力”的证据,与“自愿”的辩解更相容。
报警动机存疑:双方在退房时发生纠纷后报警。这个时间点使得报警行为可能被解释为“纠纷的衍生或升级”,而非对性侵犯本身的即时控诉,削弱了指控的即时性和纯粹性。
综合来看,女方的单方陈述(“他说是强奸”)是直接证据,但证明力较弱。而上述一系列客观情节和证据,共同构成了强大的“合理性怀疑”,即“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在刑事证明标准下,当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必须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决定。
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