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打赏1700万绝大部分是借贷成年人对主播打赏,司法多认定为“网络服务消费”。即便钱全是借贷来的,只要打赏时精神正常,就属于有效合同,不能简单以“用的借款”为由要求主播退款。
父亲之所以坚持让女儿自首(涉职务侵占),是因为只有钱被定性为“赃款”,才能依据 《刑法》第64条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受害人。若按普通民事纠纷,平台和主播常以“已提供服务和分成”抗辩,退款极难。
向亲友借的七八百万、银行贷款近千万,是女孩与债权人间的借贷关系,需独立偿还;这并不自动赋予债权人直接找主播要钱的权利。
简言之,“绝大部分是借贷”这一事实,反而更凸显了家属若不借助刑事手段(追赃),通过民事途径要回打赏款的概率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