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区一个派出所的副所长马某,为了完成查处吸毒人员的任务指标,竟然和社会闲散人员徐某等人串通,用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连哄带骗,让6个未成年人吸食上瘾,当场就抓了人。
这事最让人愤怒的地方就在于,他本来是抓坏人的人,结果自己成了制造罪案的幕后黑手。知法的人去犯法,比普通人犯罪更可恨,理应从重处罚。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句话,其实老祖宗早就定下了规矩。往远了说,佛教戒律里就讲这个理,后来被吸收进国家法律里,到了清朝雍正七年更是白纸黑字写进了《大清律例》,专门治那些玩弄文字、徇私舞弊的官差衙役。
道理很简单:你吃着执法这碗饭,本该护着法律的威严,结果自己带头踩线,这是把法律的根基给刨了,伤害远比普通犯罪要大。
古代法律对执法人员犯事,管得特别严。
汉朝就出了“监守自盗”的罪名,同样的盗窃,官员比老百姓要多判两级,贪到一定数额直接掉脑袋。
《唐律》更细:当官的把经手的公家财物往自己兜里揣,比照盗窃罪加两等;一般人偷东西不一定判死,可官吏只要贪赃满三十匹布的价值,就得上绞刑。
明朝也好不到哪去,收钱乱判案的,按受贿金额叠加刑罚,到了八十贯就绞。唐律还规定,出了强盗杀人的大案,管片官员晚抓一天就判一年,多拖一天再加一等,逼着当差的必须上紧办案,不许磨洋工。
一句话,古代对执法的、掌权的人犯法,从来不手软。当下,得对滥用权力的人真正严加追责,用铁打的规矩管住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才不会是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