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什么是管护?
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管护指的是监察机关针对未被留置,但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特定人员,所采取的临时性看管保护与人身约束举措,将其送至留置场所看管,保障安全,防止自伤、脱逃、串供,这是谈话或者讯问到留置之间的过渡保障手段。
管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被留置。
(二)属于三类人员之一:
1.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且自动投案的人。
2. 在谈话、函询、询问中交代严重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人。
3. 在讯问中主动交代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
(三)有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采取管护措施后,应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往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