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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案件申诉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奇葩案件申诉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如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主体资格等)。即使登记基于出让合同,若登记行为本身存在违法(如依据伪造材料、凯乐电器厂主体已被注销等),原告有权直接起诉登记行为,无需先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裁定对“诉的利益”的误读:上诉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行政违法核准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旨在恢复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这本身具有直接的、现实的利益。法院将“审查登记行为合法性”等同于“否定出让合同效力”混淆了“审查基础民事/行政关系的合法性”与“直接依法撤销基础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行政诉讼中,法院完全可以在审查登记行为时,对作为证据的出让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若发现其无效或违法,可据此认定登记行为证据不足。 滨海新区法院违反司法审判程序枉法判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无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