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所犯两罪皆被判处死刑,比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现在,行为人检举他人故意杀人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重大立功,该如何对行为人上述两罪进行量刑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不变,改判抢劫罪死缓,合并执行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均改判死缓,合并执行死缓,以体现从宽政策。
1990年广东高院就上述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就是既然从宽,在量刑上一定要有所体现。



如果行为人所犯两罪皆被判处死刑,比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现在,行为人检举他人故意杀人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重大立功,该如何对行为人上述两罪进行量刑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意杀人罪死刑不变,改判抢劫罪死缓,合并执行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均改判死缓,合并执行死缓,以体现从宽政策。
1990年广东高院就上述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就是既然从宽,在量刑上一定要有所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