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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吴宣仪解约吴宣仪 有网友发现在吴宣仪与乐华的合约纠纷爆料的细节里,有一条

律师解读吴宣仪解约吴宣仪 有网友发现在吴宣仪与乐华的合约纠纷爆料的细节里,有一条规定:合约期满 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也无法解约

律师则解读吴宣仪与乐华合约事件:明星解约大战背后的“自动续约”陷阱:格式条款一定有效吗?

1.什么是“格式条款”?为什么它可能是“霸王条款”?

吴宣仪方在复函中直言该条款是“单方格式条款”。

在法律上,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严格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公司方),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没有加粗、弹窗或以合理方式提醒注意,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就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无效)。

但从本案来看,吴宣仪方主张“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注意”主张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微乎及微。目前在经纪合同的解约案件中,已经极少用这类诉讼思路了,被支持可能性太小。

因此,只要对方举证当时合同有修改过、有过磋商过程,有过提示等都可能会被认为已经有过提醒,况且在这类商事经纪合同中,法官通常判断成年人签字即认可。

因为要以格式条款要推翻它,非常难,最好能证明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艺人的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2.“自动续约”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合同第九条约定:除非书面确认终止,否则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这个条款后面没有写“以此类推”。

但宣仪方似乎对这个条款做了不利于自己的解释,按照这个条款本来意思,我理解,是指只续约一次,而不是无限循环。

当然,也不排除“无限循环”的解释。

如是后者,这种只要一方不同意就永远续约的霸王条款,本质上构成了对艺人人身自由的过度束缚。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限制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不予支持这种无限期的强制捆绑。

3.知情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吴宣仪控诉乐华十年未提供合同文本、报酬标准模糊。

在长期的合作中,公司有义务向艺人提供结算明细,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如果连给了多少钱、扣了多少税都不让艺人知道,不仅违背诚信原则,在后续的分账诉讼中,公司也会因为账目不清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