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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开庭因为是否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本辩护人与公诉人发生激烈交锋,被告人当

前几天开庭因为是否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本辩护人与公诉人发生激烈交锋,被告人当庭提出讯问笔录中的很多话他未说过,因为被告人供述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本辩护人提出调取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是否属实。
公诉人明确表示反对,其理由是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明确书写‘’以上笔录已经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字画押,被告人已经确认自己供述的真实性,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讯问笔录搜集程序合法,具备证据形式要件,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无需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笔者以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告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被告人是否认真阅读讯问笔录不能仅仅以被告人签字确认作为唯一依据,既然被告人提出辩解,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讯问笔录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明材料,依法应予调取。
友友们,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