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12岁男孩和同伴来到河边玩耍时,同伴下水游泳过程中突然发生溺水。男孩看到这一幕,被吓坏了,便拔腿逃离了现场,最终,同伴因无人抢救不幸身亡。事发后,男孩在警方询问时还撒了谎称不知情。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事发当天,12岁的小扬和大其两岁的朋友小于一起来到外出游玩。
两人来到当地的一处河边后,小于脱掉衣服打算下水游泳,而小扬则在岸上观看,并没有下水。
怎料,在此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小于不幸溺水。
身处岸边的小扬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在大声呼救未果后,因害怕及时逃离了现场。
后来,小于的遗体被发现,警方第一时间找到小扬了解情况,在首次询问时,小扬因为内心恐惧,刻意隐瞒了事实,谎称两人外出后不久便分开,自己完全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
直到民警再次问话,小扬才最终说出了小于溺水、自己离开的全部实情。
小于的父母得知儿子的死讯后,更是悲伤不已,他们认为儿子的离世同小扬的冷漠离开脱不了干系,遂一纸诉状将小扬及其父母告上法院。
对此,网友也纷纷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有人说,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自身和家长,要知道,野泳本就危险,家长监护不到位是酿成祸患的根源,他们应当做的是反思,而不是找别人担责。
也有人认为,小扬虽然年纪小,遇到这种事难免害怕,但不该不呼救还撒谎,耽误了救援,承担责任并不冤。
那么,小扬到底要不要要对伙伴的死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未成年人虽不负下水救人的法定义务,但基于同伴相约同行,负有力所能及的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扬遇到同伴溺水,并非不能通过呼救、找大人、报警等方式进行施救,但他却选择逃离并刻意隐瞒此事。
显然,小扬未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需要为小于的死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小于本人来说,事发当时他已14周岁,应当知晓下河游泳所面临的风险并加以避免。
然而,小于仍然而为之,在忽视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以身犯险,酿成溺亡的结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小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看管,未能有效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险水域,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监护存在明显疏漏,同样难辞其咎。
据此,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小扬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96000元(由小扬的监护人承担)。
我们心疼小于父母的丧子之痛,也理解12岁孩子事发时面临的本能恐惧,但我们更该从这场悲剧中汲取教训!
眼下天气渐热,夏季将至,正是少年溺水事故高发时段。
野外河道、池塘、水库暗藏凶险,绝不能让孩子私自靠近玩水。
对于家长而言,务必要尽好监护职责,日常多叮嘱、多看管。对于学校而言,更要做好安全警示教育。
同时还要教会孩子在遇到同伴遇险时,不盲目下水施救,也不能逃避隐瞒,第一时间呼救求助、告知家长或报警,才是明智之举。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来源:图片仅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