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无接触交通事故”吧,因为昨天晚上下班开车回家,到小区门口进不去了。
前面另一辆汽车也是回家,右拐进小区时,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美团外卖的小哥因为车速太快,而且估计走神了,看到拐弯车辆后一个急刹躲闪就滑倒了,但双方都没有碰到。然后小哥就站在车前要司机赔偿,司机是个中年女性,气愤的说我都没碰到你,怎么就讹上我了,你这是碰瓷。于是两人在小区门口就把回家的路给堵了。
反正我堵在中间也回不去家,就一起在门口等着,警察来了也很简单,女司机全责。女司机不服说要申请复核,我还提醒那个女司机复核要3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申诉,然后警察白了我一眼。
就多说两句这个“无接触交通事故”吧,意思是两辆车其实没有发生碰撞,但只要你的行为被认为影响到了对方,导致对方出了事故,你就要承担责任。
这其实不是一个新概念,一直都有,本身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也不是中国所特有,只是大家以前不注意,多数人认为没撞上也就算了。其实责任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判定的,属于“过失侵权” 定责。
按中国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条里没有 “接触 / 碰撞” 二字,所以只要满足道路、车辆、过错/意外、损害就是交通事故。
按法理解释就是因为你的行为制造了紧迫、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对方进行必要、非过度的避让,从而产生事故,若无你的行为,事故大概率不会发生。简单说就是你引发的危险,就要对后果负责。
如果是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此类事故,中国警察一般处理都是判机动车全责,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又规定按过错大小分担,但机动车与行人 / 非机动车之间适用优者危险负担。通俗说就是因为机动车对道路危险支配力更强,机动车就要有更高注意义务,法律要保护弱势方。
所以从这件事来看,因果关系是你汽车要不转弯,电动车就不会刹车,不刹车就不会摔倒,而刹车属于是是正常、合理、必要的避险行为。所以申诉应该也不会有什么变化,除非那个外卖小哥骑的是改装车、超速或逆行,才有可能改变处罚。
不过多数人对这个规定会反感,其实反感的不是交通规则本身,而是这种情况有个中国人很熟悉又很厌恶的东西,就是判定的规则界限并不清晰,不像发生碰撞事故后有明显的证据,很多情况下规则的确定性不够,就给了执法者相当大的裁量空间。于是人治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变大,而规则本身的确定性变小。
一旦规则变得不确定,社会行为也会跟着改变。守规则的人反而可能更容易吃亏,而那些敢于钻空子、试探边界的人,反而更容易获得短期利益。时间一长,社会就会进入一种恶性循环——大家都开始学着去钻规则的缝隙。
于是我们看到的很多现象,其实是同一种逻辑的不同表现,例如外卖小哥普遍存在的电动车逆行、闯红灯等,多数人把这些问题简单地归结为“素质问题”,但根据社会学理论,如果一种行为在一个社会里大规模、长期存在,往往就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或制度问题。
当规则执行不稳定、裁量空间很大、资源又高度集中分配时,社会很容易形成一种氛围:守规则的人越来越少,试探规则的人越来越多。慢慢地,就会出现一种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守规则的人被边缘化,而更激进、更不守规则的人反而更容易生存。
像这个例子,女司机当时说错了一句话,她对交警说隔离带有树挡着,我根本没看见他,他自己就摔倒了。她应该说的是:我右转准备进入小区,已提前减速注意观察,看到了这个外卖员并进行了避让停车,未发生碰撞。但对方电动车车速过快,错误进行紧急制动,失误自行摔倒,具体责任请交警依法判定,并要求核查该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这段话明确了 3 个核心法律事实,而且要警察写进笔录里。首先是路权上机动车转弯需让行直行车辆,我已经按规定做出了避让,并留出了他的通行空间。其次是双方无任何物理接触、无碰撞,原因属于对方错误的进行了自主紧急制动导致摔倒,并非车辆撞击。最后电动车如果不合规非法改装,车速远超 25km/h,就认定其为机动车,必须持证、上牌、买交强险,否则属于违法上路,至少是事故主要责任方了。
当然最终的现场裁判权还是归警察,最后希望大家都出行平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