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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无此人”,辩护手续被退回,寻找青海高院于海洋法官

青海高院张泽军院长:今天是我接受你院正在审理的马正军被控贪污、受贿案二审上诉人马正军家属委托的第五天,我现在依然联系不上

青海高院张泽军院长:

今天是我接受你院正在审理的马正军被控贪污、受贿案二审上诉人马正军家属委托的第五天,我现在依然联系不上案件承办人于海洋法官,于海洋说给我回电话,我也一直没有等到,我的辩护权、会见权,一直被你院侵犯。请您纠正。

2026年4月8日,你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正军被控贪污受贿的二审。家属反映,当天上午开庭时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事项,如在上诉人辩护人不同意视频开庭的情况下强制马正军视频参加庭审;在西宁中院一审马正军和海晏县法院一审葛岩清等四人同属于一起案件但证据材料相差上百本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并案审理、拒绝调取证据、拒绝将其他被告人传唤到庭;在一审期间已经出现海北州中院下发“内审意见函”决定一审定罪结果导致二审终审沦为走形式的情况下你院不决定将案件发回仍要强推程序;在马正军家属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的情况下你院组织多名法警将马正军亲属强制驱逐出法院,马正军家属报警要求验伤至今找不到施暴者。

你院还存在一直没有解决二审承办人于海洋法官应当回避的问题,于海洋法官的妻子沈晓燕是马正军被指控受贿罪其中一起事实中行贿人李青川案件的审判长,依照《刑诉法》第29条的规定,于海洋法官应当在马正军案中回避,但你院对这个问题一直视而不见,让应当回避的于海洋法官来审理马正军案件,相当于已经直接认定与李青川有关的指控事实成立,未审先定,如此程序违法,实属罕见!

4月8日下午开庭之前,马正军妻子、女儿联系承办人于海洋提交了解除之前委托的刘征律师、姚文乾律师的声明,主要原因就是这样的违法庭审,你院非要继续、硬要继续审理,不断制造新的庭审冲突,家属迫于无奈,只能行使法律赋予解除原有律师重新委托律师的权利,依照规定,你院应当首先休庭,就家属解除律师、上诉人是否委托新的律师征求马正军本人的意见。

但让想不明白的是,马正军案4月8日根本没有休庭,反而是在马正军多次抗议违法庭审、提出要委托律师的情况下,你院继续违法推进庭审,剥夺马正军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剥夺马正军参与诉讼的权利。据了解,审判长赵宏博在明知庭审无效的情况下仍当庭威胁马正军如不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所有诉讼权利,这完全是一种“杀猪式审判”,赵法官的这种行为已经是一种妥妥的滥用职权了。

4月9日一早9时不到,本人就到青海高院联系案件承办人于海洋,电话沟通中,我陈述了自己刚刚接受家属委托来向合议庭提交辩护手续,于海洋法官答复称:“这种情况要请示一下审判长”。十分钟后,我第二次给于法官打电话,重申要求合议庭接收辩护手续,于法官回复“在忙,会电话回复”。之后,4月9日当天我给于海洋法官连续打了20多个电话,还通过短信、书记员告知递交辩护手续、阅卷的诉求,于海洋法官从未回复过我,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026年4月10日上午,我又持马正军家属委托的辩护手续前往青海省看守所,会见马正军确认委托。接待期间,该所副所长宁元宏、警长王成龙代表看守所告知我,明确拒绝律师会见。

理由是本律师的“委托辩护手续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合法性”,原因是你们青海高院向他们送达了马正军“两次当庭拒绝律师辩护”“两次解除律师委托”的相关材料,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11条的规定,“马正军不具有再委托律师主体性,对家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手续合法性也不认可”,拒绝律师会见。在我要求查阅你院送达的相关材料时,他们拒绝,说材料的所有权在你院,让我返回找案件承办人沟通,但我一直联系不上于海洋。

《刑诉法》第39条规定,律师持会见手续申请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该条法律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同时,《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在押的被告人的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我向看守所告知上述法律依据,要求会见马正军确认委托关系,也被拒绝。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已经转达了青海高院禁止马正军委托律师的意见,而家属代为委托不合法,尽管他们收下了会见手续,但仍拒绝安排会见。

张泽军院长,你应当知道,你院所谓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11条规定,指使看守所剥夺马正军会见律师的权利,剥夺他再次委托律师的权利,完全不符合事实,存在严重违法,也导致4月8日下午以后的庭审无效。

《刑诉法解释》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马正军案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情形:第一,上诉人马正军在二审程序中不存在更换辩护人超过两次的情形,据了解,该案辩护人为刘征律师、姚文乾律师,二审期间马正军从来没有更换过任何一位辩护人;第二,被告人也从未有过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情形,本人旁听了2月4日你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审,马正军从未有过拒绝刘、姚二位律师给其辩护的表示,并且,在4月8日的庭审中,二位律师上午依然在履行辩护职责,从未有过马正军拒绝辩护的情况;第三,本案更不存在上诉人马正军“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情形,都没有第一次的拒绝,何来“再次拒绝”?你院依据该条规定指使看守所剥夺马正军会见律师存在错误,你院拒不接收律师辩护手续,在马正军没有辩护人,且马正军当庭多次提出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下,依然不顾法律规定,强行开庭也导致庭审无效。

4月12日下午,我收到邮政公司给我的电话,告知我4月9日邮寄给青海高院于海洋法官家属委托辩护手续被退回,被拒收。收到快递的那一刻,我简直惊呆了,上面的“退回原因”赤裸裸地记载在“查无此人-单位”。

尊敬的张泽军院长,我想请问一下,你是不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决定于海洋在马正军案件中回避了?是不是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否则,难以解释我的信件为什么被退回。还是于海洋法官因个人问题向组织说明了情况,辞去了员额法官职位,要不然,上个星期还在开庭审理马正军,还在与我通话的于海洋法官,怎么就活生生从青海高院消失了呢?

张泽军院长,马正军案是青海省纪委违法乱纪分子恶意制造出来的一起重大假案,你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公开审理原则,依法保障马正军的辩护权,保障他受到一个公正的二审审理,而不是根据某个领导的错误指示,把马正军的诉讼权利剥夺剥夺再剥夺,让违法庭审一路狂飙。你院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一系列旨在强行推进违法庭审,剥夺马正军辩护权,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行为严重不当而且违法。

今天是我接受委托的第五天,我始终联系不上承办人。我到青海高院联系于海洋法官递交辩护手续,于法官欺骗我说回电话,但我在法院等了一整天,打了数十个电话,也没有任何回复。我又去看守所申请会见马正军,但看守所说是你院指令拒绝马正军会见,让我和你院沟通。但我通过短信告知于海洋家属委托新律师来递交辩护手续的诉求被忽视,我寄给你院承办人的信件又被退回,原因是青海高院没有于海洋这个人。

尊敬的张院长,我被你们院该案合议庭的一系列的操作给整蒙了。没有办法,只能向你呼吁,公开寻找于海洋,寻找马正军案的二审承办人,要求该案法官立即接收律师辩护手续,纠正违法指使看守所禁止马正军会见的错误做法,不要在剥夺马正军辩护权、阻碍律师辩护权行使的错误路上越走越远。

冷慧 律师 电话:18722280023

2026年4月13日

来源:正军之女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