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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员工冒领工资,虚假报销!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男子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员工冒领工资、虚列项目报销等方式,侵占单位资金46.84万余元。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涉事某服务中心于2019年7月登记成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11月,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其为单位实际控制人。

经查,2020年4月至2025年4月,陈某某虚构冯某、潘某为中心在职员工,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名义向二人转账,再由二人将款项转回至自己手中,累计套取资金43.14万元。

2021年,该中心承接海口市龙华区低保中心社会救助核查项目,2024年项目收官。这期间陈某某先行垫付6.27万元工作经费,工作人员依规凭餐饮、油费、资料打印等发票报销冲抵。而陈某某借机假借本人及潘某等人名义,违规累计报销9.97万元。

经核算,陈某某通过上述两种手段共计侵占单位资金46.84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额退缴涉案款项至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法院认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某服务中心资金46.8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作出以上判决。

审校:曹飏

审核:丁汀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