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父庆生饮酒后跳楼身亡,家人诉讼索赔全失望。
法院一审查明:叶某、黎某向某公司承租位于白云区20栋4楼的房屋。2024年8月22日晚,叶某、黎某的儿子小叶(14岁)与家人一起饮酒后,小叶出现情绪激动、打碎东西行为。急救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自行爬上客厅窗台并从窗户跳下后身亡。
叶某、黎某主张涉房屋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公司确认其窗台高度1.01米未违反国家规定。
叶某、黎某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372866元,请求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86433元。某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死亡者“自杀行为”与房屋本身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悲剧系由小叶自身的不当行为及其监护人的严重监护失职共同导致。叶某、黎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遂驳回叶某、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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